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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2007/12/11 07:57:35瀏覽290|回應0|推薦0

大家好~~
我現在面臨一個問題我現在的公司 因為部門一直缺人也一直沒有補人(部門公認是公司第一操的單位)我提出離職但是主管不給簽核 也就是不讓我走的意思

說部門人就少了 你一走是不負責任的態度但 我現在待的部門幾乎每天工作超時我上個月加班 96個小時這個月算一下也已經加了67個小時上面講的是我是我我的同事更多上百個小時的班也大有人在(5 6個以上)原因就是公司不肯補人 要節省人力資源資薪想要凍結人力我們這些小員工永遠是最累的現在問題來了 主管說公司缺人不讓我走所以 也不可能開離職證明單 跟健保轉出我有新公司五月二號報到 所以做到四月底(算非常對得起公司了)我跟主管說五月一號我就不會出現在公司但是主管也說 那只有曠職處分而已 我就是不簽名簽核你讓你離職大家就這樣走著瞧我是怕到時候公司以"曠職太多""配合意願低"等字眼出現在離職證明上那我就很難堪這種惡質的公司 真的很難熬 所以才想走的惡劣的是 部門一直缺人也卻一直凍結人力 害我加班這樣多我想問 遇到這種惡質的主管跟公司我跟如何反他一軍要到哪裡申訴呢?

2006-04-21 14:04:07 補充
說到加班 這很好笑 每天主管都會拿加班單給我們簽 這個加班單是已經加完累加的時數(所以我知道我己經加了67小時)給我們簽完名之後主管並說這是"自願"加班 並非強迫很惡劣 不簽就不行他會強迫說一定要簽今天要上班 我就不簽看看看主管能把我怎樣說有簽過名 就是自願的 騙鬼喔!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19條、、第32條、、、、規定者。

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只要你向公司要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公司不能拒絕,否則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另外,你3月份共加班 96小時,這個月加班 67小時,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你如要離職只要提前預告雇主即可,但如果能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更好,至於公司什麼准,在所不問。如果公司刻意刁難,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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