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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1 07:57:35瀏覽290|回應0|推薦0 | |
大家好~~ 2006-04-21 14:04:07 補充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七條、、第19條、、第32條、、、、規定者。 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只要你向公司要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公司不能拒絕,否則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另外,你3月份共加班 96小時,這個月加班 67小時,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你如要離職只要提前預告雇主即可,但如果能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更好,至於公司什麼准,在所不問。如果公司刻意刁難,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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