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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6 10:44:41瀏覽22106|回應12|推薦0 | |
我上班未滿3個月 想要離職 但是公司方面說 離職要前兩週提出 若兩週後才提出要扣當月薪資總額作為賠償 而且提出離職申請書後的兩週內作為交接期不得請假、休假。 若公司 未保 勞健保 合法嗎?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公司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如果你未滿20歲,你與公司所簽訂契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另外,你說有簽合約說工作未滿六個月要求離職者,需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做為賠償的教育費,公司如要你賠違約金,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除,你如果無錢可賠,公司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公司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所以公司規定,若沒有遵循離職程序或者無故離職,則須賠償最後一個月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此一部份違反勞基法,所以是無效的。你上班未滿3個月,你要離職根本不必在2星期前預告雇主,你甚至可以在離職當天提出,至於公司什麼時候准,在所不問。 只要你的公司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就必須要幫你投保勞保,健保部份就沒有人數限制,公司一定要幫你投保健保,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健保,你可向勞、健保局檢舉、申訴。如果公司沒幫勞工投保勞、健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可處公司2倍勞、健保費罰鍰。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保而造成你的損失,則你可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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