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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10:26:25瀏覽894|回應0|推薦0 | |
一個月ㄉ勞健保被扣了四千多~正常是不到一千塊~原本勞健保是勞方負擔40%~資方負擔60%~因為我的全薪裡已經包含資方的勞健保了~所以要從薪水扣,扣勞健保後薪水直接入銀行,而且5號領薪水,13號才給我入帳,也是三催四請才把錢匯給我。我在鄉公所附屬的旅遊服務中心,是一個外語解說員,公家機關耶!!!年終給我抽掉就算了...現在還要給我毎個月扣四千。我真的很煩惱,而且家裡也需要我去撐家計,我什麼都不懂,希望好心人可以幫我,我會很感謝ㄉ。 2007-04-15 21:45:18 補充 薪資是33500,是勞健保尚未扣稅的時候,扣完就變成29000了。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規定,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開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費率;如需調整,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 勞、健保的費用,勞保部份,依勞保條例第15規定,勞工負擔百分之2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70;健保部份,依健保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3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60。 你說月薪33500元,則你須以第18級34800元當投保薪資: 勞工應付金額: 勞保費:34800*6.5%(1%就保費)*20%=452元。 健保費:34800*4.55%*30%=475元。 勞、健保費共:452+475=927元。 勞工退休金:34800*6%=2088(公司負擔) 你說一個月的勞、健保被扣了四千多,依你的薪資來看你一個月的勞、健保費應為927元,你可要求公司將多扣的勞、健保費退還給你,如果公司不退還給你,你可以至當地勞、健保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依勞退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是由雇主負擔,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提繳工資6%是由雇主負擔而不是勞工負擔。公司將6%的退休金從員工薪水中扣,係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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