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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基本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007/12/29 10:35:32瀏覽1103|回應1|推薦0

我的投保記錄有6年多拿到前公司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已經請領失業津貼撥款1個月前公司收到勞工局罰款通知原因:未於員工離職前10天前向行政機關及就輔站通報我的離職依法可開罰3萬以上 15萬以下問題是:我最後一家公司上班投保記錄是9天 怎麼在10天前通報?前公司會計只好告知我將回函勞工局實際上我是自願性離職所以我可能必需繳回領到的第一個月補助我很悶 我不希望前公司因我受罰 又不希望被當詐領失業補助難道請領失業津貼不是勞工應有的權利嗎?
我該配合前公司跟勞工局說我是自願性離職嗎?這樣說豈不是與當初狀況不符 照實說有不良後果嗎?困惑中 希望有人幫我解答

2007-04-26 19:37:26 補充

因為非自願證明是會計私下開給我的並沒考濾過離職通報的問題既使是殊乎或對法令不清處也只能算是情節清微罰比較輕吧如果公司有受罰記錄好像會影響公司信譽那老闆可能因為這原因對會計開刷那不就是我害的如果罰的輕 3萬我還可以想辦法 15萬以我現在的狀態就要舉債了唉!! 我該怎麼做呢?說我連續曠職3日以上可以嗎?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交被資遣員工的基本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基本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果沒有在10日前通知相關機關,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實務上公司如果是初犯,勞工局通常都是先勸導不會一次就開罰,所以公司被罰鍰可能不是初犯,如果勞工局要罰鍰應該會用最低新臺幣3萬元來開罰。

要申請失業給付必須是非自願離職才可以,你說你是自願離職則就不符合申請失業給付的要件,你說要用連續曠職3日這更不行,現在會計私下開給你自願離職證明已經涉及偽造文書,而你的部份依就保法第36條規定,按你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你如果涉及刑責,會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所以你要小心處理,否則輕者會被處2倍罰鍰,重者會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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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l6688@guest
Re: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基本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不實之方法領取保險給付處2倍罰鍰,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011/07/20 01:42
如果雇主發公告開除勞工,但卻以資遣為名進行假通報,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經判決勝訴確定後,請問雇主前述的假通報行為有無刑責?
[版主回覆07/21/2011 22:26:39]雇主的假通報行為係觸犯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