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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殘廢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而同時具有請領殘廢給付及老年給付條件,只能擇一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
2007/12/30 08:44:59瀏覽429|回應0|推薦0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父親於947月因高血壓中風,今年3月已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已確定為無法繼續工作,但他勞保投保年資已達二十五年,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投保單位為計程車工會,問過工會和勞保局都說他的情形只能就殘廢給付和老年給付擇一請領,但有勞保黃牛說有辦法兩項都領,請問真有辦法兩項都領嗎?如何領? 

勞工保險條例第21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殘廢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而同時具有請領殘廢給付及老年給付條件者,得擇一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7條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5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害,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1200

6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1000

7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顯著障害,致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840

8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顯著障害,致終身祗能從事輕便工作者440

中風一般都會造成身體一些障害,因為你並沒有將你父親的病況描述的很詳細,例如病人日常生活如吃飯、沐浴、穿衣等可否自行為之?或需他人幫助呢?可否自行步行或整日臥床等?你說父親無法繼續工作,指的是無法開計程車或者是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呢?你父親如符合申請標準,應該是適用殘廢標準表第5項至8項其中一項,如果你父親還可以從事輕便工作,則申請殘廢給付後並不會影響老年給付的申請,反之,如果你父親因中風已經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則依勞保條例第57條規定,在領取殘廢給付後,勞保效力就會終止,也就是勞保終止你父親不能再申請老年給付了。 

綜合以上所述,你父親如果還可以從事輕便工作,則殘廢給付及老年給付兩者都可以領,但如果你父親因中風已經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殘廢給付及老年給付兩者,依勞保條例第21條之1規定,只能擇一請領。所以你可以自行判斷你父親的狀況到底是符合那一種情形,勞保黃牛的說法聽聽就好不必太認真。

申請殘廢給付 須由 醫師開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連同殘廢給付申請書交由投保單位蓋章送勞保局審核,而開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之醫院須是地區教學醫院以上層級。 

申請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醫師開立)

存摺影本。

將以上資料交由投保單位送勞保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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