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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幾天雇主就必須給幾天的薪水,勞保保險效力在離職當天24時停止,退保當月免繳健保費,勞保費按日計算
2007/12/30 10:48:58瀏覽1273|回應0|推薦0

首先,謝謝各位願意觀看我的提問,謝謝大家.....事情是這樣子的,我於今年3/5當日下午離開公司關於離職的事情前一個星期有向僱主提過,但於3/5當日僱主同意讓我當天離職,且已辦好所有該交接清點項目,問題來了...

1.
關於3月份我還可以支領薪水嗎
?
2.
前公司幫我於4/4辦理退保動作,屬正常程序嗎?還是應該保到3/5即停止(都是每月五日領薪
)
3.
我的勞保費每月297,健保費每月311假設我可以支領3月份薪資,正當狀況下,僱主是以3月份整月計算來扣我的勞、健保,或是應該依我的實際工作天數已比例方式扣除呢
?
可以的話請讓我知道相關法條,想爭取自己的權益雖然沒有幾天的薪資,但還是想試試,對這方面的知識很缺乏,請大家幫幫忙,再次謝謝各位看完我的文章^^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第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1、你工作幾天公司就必須給幾天的薪水,所以你3月份還可以支領薪水,如果公司給你3月份薪水,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2、你已經在35日 離職,公司卻在44日 才辦退保當然不正常,依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你在35離職,公司應該當天就幫你辦退保,另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不管公司是否當天申報退保,保險效力都是離職當天24時停止。健保部份,公司須在你35日 離職3日內就要幫你退保。

3你在35日 離職,依規定公司仍然會依你之前的投保薪資來扣勞保費,健保費部份,依健保法第29規定,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所以公司不會幫你扣3月份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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