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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公司說享勞、健保,但並不是勞、健保費用都是由公司負擔,當月的勞、健保費可在次月底前繳納即可
2007/12/30 09:24:53瀏覽306|回應0|推薦0

為什麼公司幫我們保勞健保,明明說享勞健保,勞健保卻從薪水裡扣,這樣對嗎??
還有公司在515日 繳3月份的勞健保,不是都5月了嗎?為什麼繳3月的健保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及第四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十五日;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15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雖然公司說享勞、健保,但並不是勞、健保費用都是由公司負擔,勞、健保的費用,勞保部份,依勞保條例第15規定,勞工負擔百分之2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70;健保部份,依健保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3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60。所以公司從你的薪水中扣勞、健保費是合法的。

另外,勞、健保費的繳納依勞保條例第16條、健保法第29條規定,當月的勞、健保費可在次月底前繳納即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納,依勞保條例第17條、健保法第30條規定,可以再寬限15日,所以3月的勞、健保費在515日 之前繳納是合法的,也不會有滯納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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