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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09:24:53瀏覽306|回應0|推薦0 | |
為什麼公司幫我們保勞健保,明明說享勞健保,勞健保卻從薪水裡扣,這樣對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及第四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15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雖然公司說享勞、健保,但並不是勞、健保費用都是由公司負擔,勞、健保的費用,勞保部份,依勞保條例第15規定,勞工負擔百分之2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70;健保部份,依健保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3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60。所以公司從你的薪水中扣勞、健保費是合法的。 另外,勞、健保費的繳納依勞保條例第16條、健保法第29條規定,當月的勞、健保費可在次月底前繳納即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納,依勞保條例第17條、健保法第30條規定,可以再寬限15日,所以3月的勞、健保費在5月15日 之前繳納是合法的,也不會有滯納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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