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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10:46:33瀏覽13735|回應0|推薦0 | |
我的新工作是在4月11日 報到的,公司的人員是說一週後確定我們不會離開,才會幫我們新進員工加保勞健保,OK!這些說法我都接受,一星期後公司終於幫我們保勞健保了,是用書面申請的,請申請書的填寫日期是寫4月17日 ,一週後我上勞健保網站查我的個人加保紀錄,果然...加保的日期是從4月17日 開始計算,但是我實際到職日是4月11日 耶,那我該如何追回那少報的6天呢?這是我們個人的權益吧!應該要去追回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之員工應強制投保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之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9條、第18條、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或第39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只要勞工是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超過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等員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就要幫你加保勞保,此乃強制規定,不得由雇主或勞工選擇要投保或不要投保,公司幫員工投保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必須在員工到職當天投保,而健保部份沒有人數限制,依健保法第16條規定,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公司就要幫你向健保局辦理投保健保。 你說新工作在4月11日 報到的,公司的人員是說一週後確定你們不會離開,才會幫你們新進員工加保勞、健保,則公司的做法已經違反勞保條例第6條、健保法第16條規定,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可處公司2倍勞、健保費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依勞退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是由雇主負擔,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提繳工資6%是由雇主負擔而不是勞工負擔。另外,依勞退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必須在員工到職7日內幫員工辦理提繳手續,違反規定者依勞退條例第49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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