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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9 15:24:58瀏覽1632|回應2|推薦27 | |
引用文章資訊監獄籠罩 誰保護我們 孫仲瑜日前的警察和醫護人員搜尋風波,本來是單純的職業道德、內部管理和公器私用問題,但媒體還是把這件事,導向了資訊科技的隱私權問題,也談了很多法律問題,對於這點,我看好友寫的《資訊法律達人》即可獲得完整的知識。 至於社會學的角度,這回有個英國留學的社會學博士候選人,引用紀登斯的理論觀點來做論述,後來我去翻了手邊幾本紀登斯的書,發現他引述的應該是《社會學》之「現代組織」這章的東西,但這些其實不是紀登斯自己原創的說法,而是他綜合韋伯和傅柯,其社會組織之時間與空間的規範手段之觀點而寫成。 企業管理者監視員工網路使用行為的這件事,採用韋伯的說法來看,那就如同公務員的一舉一動都必須用文書報告上級,或者現在很夯的績效考核之社會規範期待的原理一樣,都是科層體制的運作內容。換句話說,現在的企業或政府組織,也可能會要求員工任何網路使用的舉動,都應該要讓主管、上級知道。 若是採用傅柯的說法,那麼如此就是所謂的「規訓」,媒體這回炒作的企業主管監視員工,非常接近《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當中所講的「層級監視」,而倘若監視到員工在上班時間使用MSN等軟體在閒聊,或者搜尋媒體名人的個資,或者洩漏一些公司內部的機密而將其懲戒、開除,便是「規範化裁決」。 而前面提到的職業道德、內部管理和公器私用,這些涉及組織管理的問題,應該是比較接近韋伯的觀點,也就是說,政府、企業和第三部門組織,為了能讓這個組織有效率地持續運作,必須要做一些科層化的設計,當中就有包含透過公文/文書、報帳單、網路監控設備,來了解員工在上班時間的一些舉動。 這當中,我想公文/文書、報帳單應該都沒問題,但網路監控設備的使用,卻可能要考慮刑法315條、315-1條對「無故」,還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對「同意」的認定,另外也可能有道德上的問題,關於這點,我認為企業管理者平常若能跟員工凝聚起信任關係,並對彼此作出白紙黑字的承諾,應該就還好了。 這樣說來,監控行為是不是「無故」,或者獲得「同意」的認定,也跟組織平常建立的制度,以及主管或上司跟員工或部屬之間凝聚的關係乃至對彼此的承諾有關,譬如搜尋媒體名人(ex.孫仲瑜、布蘭妮),或者玩開心農場、MSN聊天,上司主管除了建立制度,跟員工部屬之間信任、承諾關係的凝聚也很重要。 《資訊法律達人》120-121頁提供的策略―與員工簽訂監看契約、訂定網路監看政策並使員工了解,就是凝聚這種關係的好辦法,因為它們可能降低雙方權力不平等的程度,這對後面積極情感的激發、承諾的互相給予都很有幫助。 我的噗浪帳號:「天蠍浪子的咖啡杯-噗浪分站」,按此加入我吧! 【趙怡雯的藝享世界】http://blog.udn.com/yiwen1217 《圖解刑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38380 《火星人經濟學》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13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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