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新聞:
重判?輕判?院檢刑度落差大
檢控性侵30女 法官:21女未違意願
就法論法看李宗瑞性侵案
李宗瑞性侵案今天宣判,結果除了檢方不滿意,個人也有些不同的意見。 為方便討論,以下先列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條文:
刑 法 第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 (間接故意)從略。 第221 條(強制性交罪)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I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註:與本案無關條文從略。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I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抵抗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乘機猥褻罪)從略。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 第221條(言詞辯論主義) 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我國法律本為大陸法系(有罪推定),但刑法目前已經引入「無罪推定」 原則,所以要定罪要有「確證」。綜合以上條文來看本案,想以強制性交罪 起訴很難,加重強制性交罪(下藥性侵就適用)更難,因為都缺乏人證 物證。這一點檢方要加油。只是刑法對於刑事責任,也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參考第13條)。首先,李某所為已經是「經常性故意」。 但是不論是「強制性交」或是「乘機性交」,最重都可以判到十年。 可議的是法官對罪名成立的個案量刑都很輕,由三年八個月到四年六個月。 連十年的一半都不到。對於一個「一犯再犯」的「慣犯」,這樣能夠 「刑期無刑」?還是「歡迎下次再來」?
再看斷案邏輯:本案所有被害人都是在李某住處被性侵,並偷拍性侵過程。 關鍵點在被害人如何到達李某住處,如何開始發生性行為等過程。被害人 若都不記得或記不清楚這才顯示大有問題。除了九名女子是因喝醉酒被 「撿」回去,其他個案應該先由被害人陳述經過,若有不足應由李某詳加 說明甚至於加以測謊。性愛光碟應該沒有這些部份,所以光碟內容只能當 「佐證」,如今將它用來證明「沒有」性侵?有些倒果為因的感覺。 光碟內容只有性行為部份,可不表示一開始被害人是願意與否。就如男女 在床上說的「我愛你」,就像調味料一樣,聞著很香但是不能當飯吃。 這些部份要請法官先諮詢一下專家再說。 最後,法官難道忘了上面法條中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和「其他相 類似之情形」,如今已經有九個案件成立。合理的懷疑是:李某對於其他 被害人也用了類似手法。李某犯案多回手法如出一轍,只需進一步個別確認。 另外「未到庭陳述」難道也沒有或拿不到書面供詞?這些沒有補足就判案, 是否太草率了些? 引用文章的“檢控性侵30 女 法官: 21 女未違意願”文中附有本案法庭語錄。 法官對於這樣一個「人魔」看的這樣清楚,懲罰又如此之輕。 實在很矛盾。個人對於「價值觀錯亂,道德觀淪喪」(出於檢察官部份) 這樣的一個人,我只能說:「有多遠,就滾多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