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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3 21:29:31瀏覽2151|回應2|推薦30 | |
引用新聞:薦證有責/部落客:只是分享心得啊 今天中午在電視上看到一則新聞,說到有些部落格推薦特定商品的文章已經類似或就是「廣告」,尤其以食品、餐廳(部落客免費試吃附照片)、化妝品(使用效果如何如何)為多,部落客並向業者收取費用(多半論件計酬)。台灣至今沒有法律約束,以上行為引誘消費者消費有利於業者。因此。將來發現「廣告」不實,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部落客需負連帶責任。 對這件新聞第一個反彈就是:那些「代言人」的酬勞是六位數或七位數,新聞說部落客一篇文章由2500至數千不等,差別實在太大了吧。再以管道來說,前者有電視、電台等,後者除了固定的粉絲群外要等人來「碰」。消基會竟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部落客也必須視同名人或藝人,拜託,除了少數「星星」之外多半沒有那麼好的命。在行銷來說,「廣告」只是單純的「Reach out」,至少讓潛在客戶聽過你的名字。才有可能談消費啊! 再說兩個故事。 多年前赴美出差,公司租了間公寓當宿舍,因為來來往往的人太多,省得訂旅館、報帳等等。有一回同事的女友還帶她的同學來,大家就一同出去玩玩。到了某“勝地”後,想按照「旅遊書」按圖索驥去吃飯,誰知道餐廳竟然已經停止營業了,而且連著兩家都這樣,難到我出差回來也向出版旅遊書的業者求償?(內容很不實) 再假設,我們現在生活在「烏托邦」中,某業者研究出一款「蜘蛛車」,請我當代言人,還送了我一輛,我開得很爽,寫一篇文章大贊如何如何。某甲看了十分羨慕也買一輛,結果不幸出了車禍(阿彌陀佛!口業!)。家人一旦告上法院要求民事賠償,「蜘蛛」兄我也要負起連帶責任?有沒有誰說得出我有何責任?敝人不負責研發不負責製造,我只是開車。當然我當代言人收了錢,可是就算我不當也有別的「蜘蛛」願意來當啊?尤其像汽車的毛病往往不是立刻就看得出來,否則那裡需要時不時發出「召回通告」。 (註:新聞會報導的都是比較大的問題。在美國時各車廠「召回」頻率感覺比台灣多。被「召回」看一看說沒事,只是浪費你的時間而已,還要請人接送。) 現在互聯網威力強大早有人用來做「廣告」,至今差不多廿年了吧?可是小小地「垃圾郵件」還是很猖獗,請問怎麼辦?每天我還是要「手動」刪除或收回一些正當e-mail。這是「無可奈何」地「痛」。「廣告」不實原因是產品有問題,受懲罰的應該是「製造/生產者」。OK?明明沒有用過也說好,這叫做「詐欺」。消基會也好,公平會、NCC也好,請別用「象牙塔內管理法」。出來看看電視上那些「吃喝旅遊」的節目,除了做節目的製作費,多少都有「收受酬勞或類似酬勞」,否則節目怎麼維持下去?而且這些節目有說誰誰誰「不好」的嗎? 比較合理的作法是:部落客註明文章的來源,例如是否有廠商贊助或是廣告文,但不會要求作者負起連帶責任,讓網友明白寫作者的立場或也是有立場地再做明智的選擇。 最後,請以上各主管機構先想想一句成語「 蹊田奪牛」是什麼意思。 延伸閱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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