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論推薦商品部落客有何連帶責任?
2011/10/23 21:29:31瀏覽2151|回應2|推薦30
 引用新聞:薦證有責/部落客:只是分享心得啊


今天中午在電視上看到一則新聞,說到有些部落格推薦特定商品的文章已經類似或就是「廣告」,尤其以食品、餐廳(部落客免費試吃附照片)、化妝品(使用效果如何如何)為多,部落客並向業者收取費用(多半論件計酬)。台灣至今沒有法律約束,以上行為引誘消費者消費有利於業者。因此。將來發現「廣告」不實,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部落客需負連帶責任。

對這件新聞第一個反彈就是那些「代言人」的酬勞是六位數或七位數,新聞說部落客一篇文章由2500至數千不等,差別實在太大了吧。再以管道來說,前者有電視、電台等,後者除了固定的粉絲群外要等人來「碰」。消基會竟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部落客也必須視同名人或藝人,拜託,除了少數「星星」之外多半沒有那麼好的命。在行銷來說,「廣告」只是單純的「Reach out」,至少讓潛在客戶聽過你的名字。才有可能談消費啊!

再說兩個故事。

多年前赴美出差,公司租了間公寓當宿舍,因為來來往往的人太多,省得訂旅館、報帳等等。有一回同事的女友還帶她的同學來,大家就一同出去玩玩。到了某“勝地”後,想按照「旅遊書」按圖索驥去吃飯,誰知道餐廳竟然已經停止營業了,而且連著兩家都這樣,難到我出差回來也向出版旅遊書的業者求償?(內容很不實)

再假設,我們現在生活在「烏托邦」中,某業者研究出一款「蜘蛛車」,請我當代言人,還送了我一輛,我開得很爽,寫一篇文章大贊如何如何。某甲看了十分羨慕也買一輛,結果不幸出了車禍(阿彌陀佛!口業!)。家人一旦告上法院要求民事賠償,「蜘蛛」兄我也要負起連帶責任?有沒有誰說得出我有何責任?敝人不負責研發不負責製造,我只是開車。當然我當代言人收了錢,可是就算我不當也有別的「蜘蛛」願意來當啊?尤其像汽車的毛病往往不是立刻就看得出來,否則那裡需要時不時發出「召回通告」。

(註:新聞會報導的都是比較大的問題。在美國時各車廠「召回」頻率感覺比台灣多。被「召回」看一看說沒事,只是浪費你的時間而已,還要請人接送。)

現在互聯網威力強大早有人用來做「廣告」,至今差不多廿年了吧?可是小小地「垃圾郵件」還是很猖獗,請問怎麼辦?每天我還是要「手動」刪除或收回一些正當e-mail這是「無可奈何」地「痛」。「廣告」不實原因是產品有問題受懲罰的應該是「製造/生產者」。OK明明沒有用過也說好,這叫做「詐欺」。消基會也好,公平會、NCC也好,請別用「象牙塔內管理法」。出來看看電視上那些「吃喝旅遊」的節目除了做節目的製作費多少都有「收受酬勞或類似酬勞」,否則節目怎麼維持下去?而且這些節目有說誰誰誰「不好」的嗎?

比較合理的作法是部落客註明文章的來源,例如是否有廠商贊助或是廣告文,但不會要求作者負起連帶責任,讓網友明白寫作者的立場或也是有立場地再做明智的選擇

最後,請以上各主管機構先想想一句成語「 田奪牛」是什麼意思


延伸閱讀 ‧‧‧


藝人名人代言不實要負連帶責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etSpider&aid=5770448

 回應文章

ggyywk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你們真的太歇斯底里了, 有商業行為的"廣告不實"不等義於"負連帶責任"
2011/10/26 02:12

所謂廣告不實, 是指介紹的內容與你試用之產品"當下"實際不符合,
廣告不實可不見得是詐欺, 有的時候是馬馬虎虎便宜行事的心態所造成
我們要求即使是因為這種非詐騙的心態造成不實, 也必須負責
你收受車子代言車子,按你實際的試用結果為文,不無中生有不造假,就不算廣告不實.
以現在的科技產品價位, 把過程拍照錄影記錄存證有很難嗎?
之後別人買了車子出狀況, 或是車廠之後偷工減料, 又與你何干?
有了立法之後, 部落客會用更嚴謹的態度去面對具有商業行為代言廣告這件事

當然你會說, 立法後有辦法的人還是能拐彎抹角不露痕跡打廣告, 沒錯呀!
我也相信靠市場機制的制裁會更有效率
但有些責任感較低的部落客若一時疏忽造成不實, 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有辦法舉證出部落客有廣告不實商業行為的人, 你總要給法源保障他們吧?

所以部落客有啥好反對的?  講難聽點很多都是覺得需多花程序存證確認嫌麻煩吧?

可卻又說自己是用很嚴謹的心態經營部落格, 不覺得很矛盾嗎?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1-10-29 16:15 回覆:

有些辦不到。

一般人平常買車之後,有作行車記錄?
請問你是否知道汽車測試有一個階段是沒有外殼的?我怎麼辦?
如果,我要發表文章一定會有些相片、視頻否則何以服人?

至於“有辦法舉證出部落客有廣告不實商業行為的人,你總要給法源保障他們吧?”
舉個例子吧。

請看本文最後兩段,我們的意圖差不多,而且我點出“現有”的問題更大。


謙信
等級:1
留言加入好友
應該是[蹊田奪牛]
2011/10/24 08:52

http://blog.udn.com/SenseCosmology/4952472

上面的部落格有提到~~

應是指不符比例原則~~踐踏到田裡的作物卻奪取對方的牛作為賠償~太過了~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1-10-24 11:18 回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