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就法論法看李宗瑞性侵案
2013/09/05 03:44:31瀏覽2313|回應4|推薦13

引用文章/新聞:

重判?輕判?院檢刑度落差大

檢控性侵30女 法官:21女未違意願


就法論法看李宗瑞性侵案

李宗瑞性侵案今天宣判,結果除了檢方不滿意,個人也有些不同的意見。
為方便討論,以下先列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條文:

刑 法
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 (間接故意)從略。
221 條(強制性交罪)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I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註:與本案無關條文從略。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I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抵抗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乘機猥褻罪)從略。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
第221條(言詞辯論主義)
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我國法律本為大陸法系(有罪推定),但刑法目前已經引入「無罪推定」
原則,所以要定罪要有「確證」。綜合以上條文來看本案,想以強制性交罪
起訴很難,加重強制性交罪(下藥性侵就適用)更難,因為都缺乏人證
物證。這一點檢方要加油。只是刑法對於刑事責任,也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參考第
13條)。首先,李某所為已經是「經常性故意」。
但是不論是「強制性交」或是「乘機性交」,最重都可以判到十年。
可議的是法官對罪名成立的個案量刑都很輕,由三年八個月到四年六個月。
連十年的一半都不到。對於一個「一犯再犯」的「慣犯」,這樣能夠
「刑期無刑」?還是「歡迎下次再來」?

再看斷案邏輯:本案所有被害人都是在李某住處被性侵,並偷拍性侵過程。
關鍵點在被害人如何到達李某住處,如何開始發生性行為等過程。被害人
若都不記得或記不清楚這才顯示大有問題。除了九名女子是因喝醉酒被
「撿」回去,其他個案應該先由被害人陳述經過,若有不足應由李某詳加
說明甚至於加以測謊。性愛光碟應該沒有這些部份,所以光碟內容只能當
「佐證」,如今將它用來證明「沒有」性侵?有些倒果為因的感覺。
光碟內容只有性行為部份,可不表示一開始被害人是願意與否。就如男女
在床上說的「我愛你」,就像調味料一樣,聞著很香但是不能當飯吃。
這些部份要請法官先諮詢一下專家再說。

最後,法官難道忘了上面法條中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和「其他相
類似之情形」,如今已經有九個案件成立。合理的懷疑是:李某對於其他
被害人也用了類似手法。李某犯案多回手法如出一轍,只需進一步個別確認。
另外「未到庭陳述」難道也沒有或拿不到書面供詞?這些沒有補足就判案,
是否太草率了些?

引用文章的“檢控性侵30 女 法官: 21 女未違意願”文中附有本案法庭語錄。
法官對於這樣一個「人魔」看的這樣清楚,懲罰又如此之輕。
實在很矛盾。個人對於「價值觀錯亂,道德觀淪喪」(出於檢察官部份)
這樣的一個人,我只能說:「有多遠,就滾多遠」。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etSpider&aid=8338434

 回應文章

人神佛魔上帝各種萬年禍害沒必要再丟臉萬代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打擾了!!
2021/05/31 15:39
 
👍(💥超讚)手機傳那麼快
💖未來人類~不超幸福~也難👌😁\^^
 
▲📢👍全贏全勝(造福萬代)!!1771 
 
▲💖👍😎全人類「百億身價」、「NMN健康萬代」法案發展!!\^^ 
 
手機容量有限
傳完「重要消息」離開 貴社群。
 
👍自己人好的傳開👌😁\^^
 
👍壞的就沒辦法(再搞自己人)☝️😁\^^
 
▲🌈☕明天「造福萬代」、「百億身價」到處再戰讚…………👌🤗\^^ 
 
不利用假期、有空時間 
💖造福萬代、賺「百億身價」外快 
不然要忙什麼??☝️😁\^^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9/10 14:07

親愛的XX你好

 

     我是代表《ourLOGOS 理性建言刊》來向您討論可否能轉貼您的文章置平台上。《ourLOGOS 理性建言刊》創建的本意希望能成為一個提供網友們理智建言的平台,並且能夠紀錄台灣發生的大事、小事與對社會的建言,任何能與大眾激盪出新想法、新做法的議題。

 

ourLOGOS 理性建言刊》的網址:”http://ourlogos.tw”直接複製上至網址列便可,《ourLOGOS 理性建言刊》也同步與火紅的新聞APP─「鄉民晚報」合作,您的大作也會同步於上方刊登,我們會將來源網址一併附上。《ourLOGOS 理性建言刊》不會拿您的大作做任何商業行為,維護也亦由志工進行,我們會在網站上置入網路廣告作為營運此平台主機的收益,僅此而已。

 

若您願意參與,還懇請您首肯答應,非常感謝您! 可傳e-mail"ken655184@gmail.com" 聯絡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3-09-19 12:37 回覆:
已回覆。

ski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9/06 12:38

李某固然罪不可轻饶

但是台湾很多残酷杀人的

判的刑比他轻很多

从某个角度来说

好像有一点鼓励杀人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3-09-09 23:08 回覆:

鼓勵殺人有點誇張,歡迎參考討論司法的幾篇文章。

諸如湯英伸不是死刑?


albertheijn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9/05 10:55

同樣合理的懷疑:李某對於其他人真的用了類似手法?

如果檢察官無法證明那21人是被李宗瑞以相同方法性侵, 法官卻能把這21人與可證明的9人掛勾, 那何必要要有"無罪推定"這東西? 乾脆把還沒破案的性侵案都推到李某頭上不就好了.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3-09-05 23:22 回覆:

舉證的責任在檢方我很明白。

我的質疑重點在判刑太輕、犯罪模式相同、性行為心理解釋諸項。這些法官不該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