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第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 (間接故意)從略。 第221 條(強制性交罪)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I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註:與本案無關條文從略。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I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抵抗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乘機猥褻罪)從略。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