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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談「廢死」還不如腳踏實地教育孩子
2010/03/25 23:42:55瀏覽2653|回應7|推薦26

引用文章/新聞: 

Cleanfor 2 months: 殺戮的艱難 

最近討論 「廢除死刑」之事紛紛擾攘,也該談點更實際的

東西告一段落。推「廢除死刑」的人應該也記得「湯英伸」

的案子,雖然超過已經廿年了。這個案例該算是考慮「廢死」始祖。 

引用文章說:

一位18原住民青年隻身到台北找工作,職業介紹所讓他到

洗衣店幫忙。他做了九天覺得太累,打算索回他的身份證與

九天的工資,不幹了。結算工資時才發現薪水還不到職業

介紹所承諾的一半,而且洗衣店老闆說,他可是付了職業費

給介紹所的,湯英伸才做九天,得賠償他的仲介費。

算起來,湯英伸倒欠了一筆錢,所以老闆不肯還他身份證。

兩人爭執、扭打,湯英伸隨手拿拔釘器重擊老闆,以及

聞聲前來的老闆娘與小女兒。三個人都死了。

職業介紹所搞鬼不算太奇怪,老闆薪水低原因是「黑心」

或貪便宜似乎也沒有人說明。引用文章又說:

湯英伸是個力爭上游的原住民青年,出身於部落裡受敬重的

家族。他英俊,聰明,人緣好;會寫歌,彈吉他,撐竿跳。

殺人是一時衝動的偶然,原漢的不義結構卻是存在已久的必然。

這是一齣再典型的不過的悲劇,而湯英伸再貼切不過的詮釋

了悲劇英雄的角色。 

原漢的不義結構」這個題目好大,不是不存在也不是不可談,

 扯到湯英伸一案有點離題職業介紹所仲介「漢漢」間

警察要出面也有,這次算「欺負鄉下人」較為說得過去。

被欺騙之下的憤怒可以理解。湯英伸受過一定教育(師範專

科輟學?),「洗衣店的薪資」他沒有問問明白就開始工作?

這雖然是一種可能,或許發現還要扣除食宿費什麼的

但他用拔釘器以重擊方式一共殺死三個人了,這實在不能

只用「一時衝動的偶然」就帶過去。

「英俊,聰明,人緣好;」的「兇手」不是沒有。例如

Ted Bundy(泰德邦迪)長得眉清目秀,自幼品學兼優

還是童子軍名校畢業,但是「人面獸心」,美國惡名昭彰,

還被某書列入 世界十大殺人魔」。殺人數目最少 19 人,

更有可能高達 40~50人,為了不「污染版面」照片就不引用了。

說湯英伸是「悲劇英雄」就更離譜了,他無論如何不算是

「英雄」。大哥,英雄總要有點東西,可以「效法」的不是?

住民不少為了家計,沒有受完義務教育就出來討生活。

不只社會上,在軍中被欺負/欺騙也有。個人經驗是盡量幫忙,

至少告訴他們誰可以幫到忙與如何討公道。 

一個人如果出生於「山寨」,學著當土匪不新鮮。就如小說

大漠英雄傳」中,楊康當了十多年「小王爺」,猛一下要他

認一個流浪賣藝的當老爹也太難了些。倪匡就大罵邱處機糊塗,

人找到了又讓楊家母子一直待在王府,你又只教武功,豈不是

白白為金國培養「打手」。李家同先生以前幫獄中年輕

受刑人補習過,應該懂得:以「教育」來改變「未來」的道理,

但這些都要「越早越好」。 

說得更實際點來:與其空談「廢除死刑」,不如腳踏實地認真地

育下一代。做人做事道理別太複雜,少談像什麼「世界大同」

類的道理。無論父母或師長教孩子分辨一下「書上道理」和

「社會實況」一定不一樣。平日做人不要太自私冷漠,偶爾要

關心一下周圍的人才好。群體社會我們彼此需要,什麼人/

什麼時候該講:「同甘苦,共患難」。黑道上講什麼義氣、

兄弟,這種話就當娛樂/放屁。不論在不在道上:

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是別人。就算要去當替死鬼,

也還是有後果的。」漠不關心或太縱容/失職的「父母」,

自然也是有後果的。 

又: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的案子(又稱「蘇案」),

能否也有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如果所謂的「自白書」

(警訊筆錄)為刑求取得,「不在場證明」也可信,就該

以『不起訴』終結,並給予賠償(有人會覺得沒有面子)。

民主如美國,冤獄一樣有,尤其碰到一心想辦出『大案』

(後來當到部長),或輕率的司法從業人員。小馬你還是

法務部長「過來人」,拜託,拜託,讓人拿出點辦法

了結這件事吧。 

延伸閱讀 ‧‧‧ 

醉夢者:不執行死刑與廢除死刑 

 文章中那些的罪犯怎麼可以不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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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etSpider&aid=388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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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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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9 09:49
看到樓下網友對於wiki內容的指正,就讓我想到,
當初謝長廷拿wiki的東西出來當成寶去打馬英九,
結果發現原來內容已經被有心人士改得亂七八糟了,內容根本完全錯誤,結果反過來被恥笑.
 
所以說wiki的東西看看就好,畢竟誰都不敢講這是不是又被別人亂改過的.
 
想不到現在還有人跟當時的謝長廷一樣,把wiki的東西拿來當成寶一樣去引經據典來用.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3-30 21:11 回覆:
保持客觀是應該的,只是 wiki 內容用起來太方便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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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2010/03/26 14:39

蘇信:

這兩個人都異口同聲說蘇健和等三人有協同作案,其中不在場證明因時間相差太遠無法確切,而不被採納,不過最重要的物證"另一把兇刀"也因時間太久無法查穫,(他們說丟到汐止的大排水溝,而且犯案到查到他們的時間相差快半年!)這些"人權律師"是咬死只有一把兇刀,所以只有一個兇手,而把案件延宕下來的!不過最近的案情是李昌鈺重建被害者的頭骨刀痕,可以確定是兩種兇器,所以這些律師最重要的反證已經不太能作為證據了!

=======

好幾位歷任法務部長,包括馬英九在內,拒絕簽署本案死刑執行當然有原因。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8%87%E5%BB%BA%E5%92%8C%E6%A1%88

本案件歷次的有罪判決,除模糊物證外,主要是以被告自白作為認定犯罪的主要依據,但本案件的自白取得過程涉及刑求指控,依照「自白法則」,不合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即使涉及刑求的承辦人員未獲起訴追究,但在許多刑事學者(如蔡墩銘、李茂生等)的報告中,辦案人員的辦案過程以及歷次有罪判決均遭到嚴重的質疑與批評。王文孝(民國80年軍法槍決)之偵訊筆錄證詞反覆,令人不免懷疑其正確性,以及是否受到檢警刑求,筆錄中王文孝表示「三人罪有應得」,又表示只有一人犯案。

除了很可能刑求遭到質疑外,所有的判決所遭到的批判還包括,都是以「有罪推定」判這三個人有罪、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有意見指出,判決書文章雖然漂亮、但邏輯有明顯錯誤;而就算以有罪推定、他們也應無罪。而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也以相似的說法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

蘇建和等三名被告及律師團指出,三名被告並無犯案,而是遭警方刑求而供出,但法官不予採信,竟要求辯方提供相關證據,法官曾問被告:「你們沒做人家怎麼會說你有做,他跟你有仇嗎?」法官審案的公正性,以及無罪推定法則的延用留待爭議。

國際特赦組織甚至將蘇案審判列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3-26 19:52 回覆:
謝謝分享。辛苦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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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扭打時,我們都不在場,不會知道到底發生甚麼事
2010/03/26 09:37

版主:

被欺騙之下的憤怒可以理解。湯英伸受過一定教育(師範專科輟學?),「洗衣店的薪資」他沒有問問明白就開始工作?  這雖然是一種可能,或許發現還要扣除食宿費

=======

不知道這段文字有沒有回答版主的疑問?

老闆一家三口不能因為這樣就該死。  不過雙方扭打時,我們都不在場,不會知道到底發生甚麼事,也許老闆也拿了錘頭也不一定。  湯英伸如果動作不夠快,被捲在草席裡在草叢被發現的就是他。

http://welearning.taipei.gov.tw/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34795&forum=165

也許大家不是很記得誰是湯英伸?約二十年前,原住民青年湯英伸獨自一人到台北找工作,職業介紹所介紹了洗衣店的工作。湯英伸做了九天,每天從早上九點到凌晨兩點,他覺得太累想索回身份證與九天的工資。未料九日的薪資不到職業介紹所保證工資的一半,洗衣店老闆說,他付了仲介費,湯英伸未做滿職業介紹所承諾的工期,應賠償他負擔的仲介費。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3-26 19:39 回覆: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3-26 19:48 回覆:
謝謝分享。扭打就容易失控了。「失手誤殺」也常發生。
當年許多糾紛好像都是「鬧上警察局‧‧‧」。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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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英伸已經伏法,就別幫他加油添醋了
2010/03/26 09:05

蘇信:

湯英伸被判處死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殺了嬰兒!
洗衣店的老板確實是聞聲而來,
但她的女兒可不會聞聲而來,
因為湯英伸是聽到嬰兒的哭聲,
進到房間殺了這個嬰兒!
他被判死刑的原因就是他殺了根本不會反抗的嬰兒!而且不在現場!

======

三個人是老闆,老闆娘和三歲的孩子。  這孩子應該是老闆娘帶過來的吧?

這並不代表這個孩子該死,不過湯英伸已經伏法,就別幫他加油添醋了。

http://welearning.taipei.gov.tw/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34795&forum=165

也許大家不是很記得誰是湯英伸?約二十年前,原住民青年湯英伸獨自一人到台北找工作,職業介紹所介紹了洗衣店的工作。湯英伸做了九天,每天從早上九點到凌晨兩點,他覺得太累想索回身份證與九天的工資。未料九日的薪資不到職業介紹所保證工資的一半,洗衣店老闆說,他付了仲介費,湯英伸未做滿職業介紹所承諾的工期,應賠償他負擔的仲介費。兩人在爭執之下,因情緒引發雙方扭打,爾後湯英伸拿起手邊的拔釘器重擊老闆,以及聞聲前來的老闆娘與年僅三歲的小女兒,三人均重創不治而死。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3-26 19:40 回覆:
謝謝分享。不是「殺嬰」但是三歲的小女兒,?
湯英伸還真下的了手。唉!送他去和上帝解釋。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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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健和案是因為查案的時間和做案的時間差太久了!
2010/03/26 08:33

蘇健和案是因為查案的時間和做案的時間差太久了!

進入做案的王姓主嫌雖被槍決,但其中還有一個活口,

就是王姓主嫌的親弟弟,他在外面把風被判了刑也執刑完畢了,

這兩個人都異口同聲說蘇健和等三人有協同作案,

其中不在場證明因時間相差太遠無法確切,而不被採納,

不過最重要的物證"另一把兇刀"也因時間太久無法查穫,(他們說丟到汐止的大排水溝,而且犯案到查到他們的時間相差快半年!)

這些"人權律師"是咬死只有一把兇刀,所以只有一個兇手,

而把案件延宕下來的!

不過最近的案情是李昌鈺重建被害者的頭骨刀痕,

可以確定是兩種兇器,

所以這些律師最重要的反證已經不太能作為證據了!

PS:兩個大人ㄟ,而且都是重勞力工作者,在那麼小的房間裡,只憑王姓主嫌能夠制服?而且女死者可以確定是強姦後遭砍的!就算她老公先被砍死,他難道就不抵死抗拒?

而且當時沒有DNA鑑定,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女死者的陰道精液血型有三種反應!

就算她老公一種,王姓主嫌一種,那另一種呢?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3-26 19:36 回覆:
謝謝分享。重建現場的確非常重要。

蘇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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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英伸被判處死刑最重的原因就是他殺了嬰兒!
2010/03/26 08:17

湯英伸被判處死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殺了嬰兒!

洗衣店的老板確實是聞聲而來,

但她的女兒可不會聞聲而來,

因為湯英伸是聽到嬰兒的哭聲,

進到房間殺了這個嬰兒!

他被判死刑的原因就是他殺了根本不會反抗的嬰兒!而且不在現場!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3-26 19:33 回覆:
謝謝分享。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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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父親當然不會腳踏實地教育孩子
2010/03/26 04:42

最近台灣好像有一條社會新聞。  一個少女和她的哥哥把她們常酒醉並且性侵她的父親殺了,還放了火。

不知版主想法如何,中華民國刑法好像說殺害直系親屬是逆倫。  這種父親當然不會腳踏實地教育孩子。

通常我不會問別人這種問題,不過版主已經對其他個案發表意見,我想這裡問一下沒關係。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3-26 19:32 回覆:
沒有關係什麼,都可以談。
用「腳踏實地」幾個字,個人覺得是「生活經驗」
勝過書本,父母(親友)的距離又小於老師。
當然你說的案例那樣的父親不會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