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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30 22:30:21瀏覽2856|回應9|推薦15 | |
引用文章/新聞: 看過以上引用文章的人,第一個感覺可能是 「啼笑皆非」。 先看一段: 檢察官查出,李婦全身赤裸,呂姓男子僅著貼身衣褲, 且同床共眠,瓜田李下絲毫不避嫌,有違社會常理, 因此起訴李婦;法官採嚴格證據主義,縱雙方深夜相擁、 依偎而眠,甚或撫摸身體隱私部位,但仍與是否性器官 接合的姦淫行為不同,以罪嫌不足判無罪。 文章中兩個「成年人」,一位完全「光溜溜」,一位「只著 內褲」同「睡」「一張床」。如此情況下法官竟然說:「通姦 罪證『不足』。」我暈!這麼說來,準備抓姦的配偶得一直等 外遇者「碰面」、「擁抱」、‧‧‧等各「前奏曲」結束,還要 再等到飯「炒」到一半再闖入?對了,提醒大家還要有警察伯伯 見證,闖入才算「合法」。(法官大人說:「XXX要有接觸。」) 「大人啊,你太為難人了。你不知道這種事時間是很難計算的嗎?」 許多事件都是在『假公濟私』時發生,可以『先公後私』或『先 私後公』。等待的人很痛苦耶,『大人』願意也陪著一起等嗎? 這樣啦,鄭重推薦等待時閱讀UDN各博客文章,時間會 過的快一點。 扯遠了,回歸本案。本案發生時間在深夜。有「配偶」的人 發生那樣「可疑」的狀況,是可以或合理的嗎?其實也簡單, 抓到就馬上「隔離訊問」一下,真相自然「立即」大白。 只不過不能每一次或每個人都有這麼大權力「馬上」這麼做而 已。不論如何,這位法官「判斷能力」已經很讓人懷疑。 如果法官已婚,不妨回家問問「另一半」如何?這個案例中 控方除了蒐證影片光碟與照片,若蒐集到其他「物證」,就 更有說服力了。如今案子不成立,控方的那位先生回家後, 繼續或將來「家暴」一下,又怎麼辦?坦白說,這位法官大人 的作法只是逃避現實,或把問題留給別人。也許他覺得自己 執法嚴正,但是判決太有違常理,只好稱為「任意輕重」。還 真有古人之風,典故可參考「張釋之執法」(後面附原文)。 主張face的人說台灣冤案多,果然不是沒有原因。 法律的用處不少,其中之一就是「解決爭議」。 引用文章中的案例,表示已經當事人家庭(應該不只一個) 發生問題,其實這一類型問題本該先尋求婚姻協調等的幫助。 既然到了法院的法官就該面對「它」、解決「它」, 發揮法律的用處,不是讓問題繼續拖拖又拉拉。OK? 「啼笑皆非」說完了,講個「啼笑皆有」的故事謝謝大家。 古代有種職業叫「訟師」(似乎宋朝就挺發達的行業),今日 「律師」之前輩也。「訟師」專門幫人寫狀紙打官司。清朝時, 人人畏之如虎,官司打得越久他們越高興。「訟師」除了有學問 懂得「之乎者也」,他們多半有功名在身,上公堂可以「不跪」, 代替控辯雙方說話。清朝時眾「名訟師」中有位「楊姓達人」。 一天半夜忽然有人上門求助,說道:「提前回家發現妻子與人 私通,氣憤之餘一刀下去殺死妻子,姦夫跑了也沒看清是誰, 該如何是好?」按當時法律:當場殺死妻子與姦夫罪不重 (杖責或無罪?),只殺了妻子這樣很難解釋。 「楊姓達人」得知此人所居住地方,想起當地有個風俗: 「門開一半掛個燈籠,表示歡迎路過客人來歇歇腳。」 就了教他一招:「殺死第一個進門的「男子」當成姦夫報官。」 那人大喜回家就照辦。 第二天,楊家得到惡耗,「達人」的獨生子被殺,原因是「姦夫」。 「達人」痛不欲生,最後批髮入山不知所蹤。阿彌陀佛! 高陽先生著作中也說過這個故事,不過原始應該來自 「四大惡訟演義」。 張釋之案例原文: 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穚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 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ㄅ|ˋ;古時帝王出行時, 實施交通管制,禁止人車通行),匿橋下。久之,以為行已過, 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 而廷尉乃當之罰金!」 釋之 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 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 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 個人意見: 釋之兄,你運氣不錯,碰到漢文帝脾氣很好,其實他是不計較。 有了這樣的皇帝才會有「文景之治」。 換成碰到漢武帝這種連「腹誹」都不容的,張氏家族就要 準備大辦「部長級」喪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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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