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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 18:41:47瀏覽1263|回應0|推薦29 | |
昨天夜晚,我與世傑兄在MSN上談到刑法「通姦罪」存廢的問題,令我意想不到的是,這位老哥居然這場虛擬社會互動的開端,就表示對於「通姦罪」或者其他法律制度,社會學可以並且應該要介入,來對其與社會的連結做探究。 若我沒記錯,這位老哥在MSN的對話當中提到,現在兩對結婚就有一對離婚,相愛的人訂了情之後,就一定至死不渝嗎?這個問題,其實也是他目前新書所主打的社會議題(新聞媒體同樣有把它建構為社會問題的意圖)。 當時他表示,法律人多半不從事所謂的實證研究,希望念社會學的人引述一些實證資料或相關理論,來研究法律制度與社會的關連,或者法律制度與當下社會文化、規範、制度的契合度,並進一步提供修正的建議。 從「角色」與「社會互動」的觀點看,這場MSN對談,應該可以定位成:一個能跳脫本科侷限,而亟欲與他人進行科技整合的「法律人」,對一個年紀尚輕的「社會學人」,所賦予的角色期望。 只是,吾人認為這位老兄出的題目實在太大了,單就「通姦罪」存廢的這個議題,社會學就可以用不同的理論(粗分是功能論、衝突論、符號互動論)、不同的研究方法(粗分是量性與質性)與不同的研究層次(粗分是巨觀、微觀、社會單位),來探討它究竟是該留著、廢除,或者修改其中的部分內容。 本文暫且以社會學的三種理論視角,簡述我對社會學作為法律之切入角度的看法。 從功能論的角度看,「通姦罪」與其他法律制度,無非是要讓社會成員有一個具體的行事準則與規範,進一步維持社會的秩序、整合與團結,並達成特定目標,亦即「法治國家」,普遍而言,台灣社會目前是傾向這種立場,多數人皆認為,台灣的社會規範和制度,應該要朝向法律的方向,而產生相映的變遷。 從衝突論的角度看,「通姦罪」與其他的法律制度,則很有可能跟不上社會變遷的速度,甚至被認為是上層階級用來制約下層階級、精英用來壓榨庶民的工具,又或者,是如同現在台灣社會常有的質疑,法律變成了縱容犯罪,讓加害人更加可以剝削或操控被害人,奇特的是,面對性犯罪的判決,這個立場最容易表現出來。 從符號互動論的角度看,「通姦罪」與其他法律的論述、談論,也可能塑造社會互動的情境,例如昨夜跟我用MSN聊天的世傑兄,他就常在部落格、MSN、演講、講座裡頭,跟互動對象交流著法律的詞語、文字、解釋、條文、判決文書之內容,在不然,律師跟委託人、法官或檢察官與被告之間,也會有類似的符號互動。 不過,若是要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制度的優劣、得失,應該還是以功能論、衝突論,以及兩種視角的整合等三種方式較為理想,因為如此比較能觸及對現有法律制度的功能及社會影響進行檢討,至於研究方法,大概還是以量性當中的次級資料、問卷、量表測驗等方式較為理想。 以上算是我對社會學介入「法律制度」之研究的初步見解,至於另外一個面向,亦即「法律社會現象」,如台灣民眾的法律價值觀,或者台灣民眾購買法律書、尋求法律諮詢之行為的影響因素,之前已經談了不少,本文就不再贅述。 Long Stay原先的意涵與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鄉深耕的意義大不相同,還請參考台灣長宿休閒發展協會(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關介紹與訊息,以釐清這個重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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