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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 11:17:54瀏覽5218|回應5|推薦64 | |
參考新聞:聯合新聞網「女兒會網友變上床 爸提告」報導 前一、二天,看一個法界朋友就【鴻孕當頭】這部電影的法律意義進行論述,當中有個觀點讓我印象很深,那便是成年人「吃幼齒」可能要負很大的代價,後來翻了翻相關書籍,察知這「代價」牽涉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究其內容來看,這「代價」還真的不小。 只是,從社會學的眼光來看,這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可能有個永遠存在、無法克服的弱點:由於網路近年來也成為社會化過程當中的一個施教者,故同樣地,現在的少女也可輕易從網路上獲得學校、父母沒提供的訊息,因此,恐怕她們所接收的訊息,乃至心智發展的程度,超乎現在父母長輩的認知範圍之外。 也就是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立意宗旨,也就是認為未滿十四歲的女孩,一般來說其知識和發育尚未成熟,尚無判斷或表示同意與人合意性行為之能力,其無法克服之弱點,便是忽略了,網路、電腦、資訊用品等媒介對兒童、青少年「知識多寡」甚或「心智發展程度」的影響,搞不好他們「所懂的事情」,超乎你我的想像之外。 然而,這個發生在台北縣新店市的案例,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外,好像還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的規定有關,就此,女方父親堅持提告便是最好的例證;至於這條規定本身的社會學意義,究這回的案例來看,應該仍是父母或其他長輩社會化施教者地位的確立,或者其社會角色之認同,像是教化子女、保護子女、指導子女等。 所以說,這則案例的重點,筆者認為不在黃姓男子本身「網友」的身分,而是以下兩個現象(同時也是問題):其一,在個人的社會化當中,網路成為一個影響力比傳統大眾媒體更強大的施教者,父母的影響力恐怕更加式微;其二,法律無法衡量被害者心智發展程度的弱點限制。就此,雖然包括這個案例在內的類似報導,都可能造成社會大眾對網路互動的刻板印象和偏見,不過,可能是來自對本段所述第一個現象的恐懼。 上面這兩個問題可能都沒辦法徹底解決,不過就第一個問題來講,筆者認為父母可以做的,除了限制子女上網的時間以外,或許更積極的作法,是在子女尚處社會化的學習階段時,有空陪子女一起上網並適時給予機會教育,除可稍微緩和網路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外,也可繼續維持,父母本身社會角色、位置或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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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