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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登記結婚,吳宗憲條款虛擬化?
2008/09/01 21:58:34瀏覽2419|回應3|推薦33

參考資料:聯合報「上網登記結婚,內政部力推」報導

延伸閱讀:《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104~144頁、168~255頁,訂購網址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7685

有「吳宗憲條款」之外號的結婚登記主義落實後,內政部長廖了以這回提案說,民眾辦理結婚登記要跑戶政事務所很麻煩,所以可將婚姻制度改為以自然人憑證上網登記,同時也提案,兩願離婚(無過失離婚)要經過一定的諮商程序,目的是要「讓離婚手續不那麼方便」,從而降低離婚率。

這兩個提案大概都牽涉到法律和社會這兩個層面,法律面,新聞媒體已經寫了很多,筆者來發表一下社會面的見解,基本上,筆者認為廖了以主要是忽略了這個層面。

根據主計處的資料,結婚對數、粗結婚率、男女性佔出婚者比率、出婚率逐年降低,初婚、再婚年齡往後延,而離婚對數、粗離婚率、15歲以上人口離婚比率、適婚年齡者未婚比率逐年增加等,是我國「結婚」和「離婚」各自最主要的趨勢,或者就如同一個朋友說的,兩對人結婚,可能會有一對人離婚。

然而,廖部長這次提案的主要問題,是把「結婚」和「離婚」這兩種行為的社會原理看得太簡單,其中,「結婚」意味著一個經濟共同體的建立、一個社會關係網絡的構築,婚後,男方有義務扮演丈夫、女婿,女方必得扮演妻子、媳婦,甚至生孩子後,還要分別扮演父親、母親的社會角色。

因此,「結婚」之後的男女雙方,其生活並不會如偶像劇、童話故事那樣地浪漫,相反地,雙方各自都會有來自新社會角色的規範壓力,落在各自的肩膀上,其中最基本的共同項目,就是維持一個經濟共同體,從實際的狀況來看,這好像是目前結婚最主要的壓力源,而不是因為手續麻煩,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何況上網登記還有資訊安全的問題。

至於「離婚」,有學者認為不要把離婚看成是負面的事,但就筆者的觀察,新聞媒體對於離婚的報導,依然是負面多於正面,不過這也是因為,當中的「協議離婚」經常有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問題,而「判決離婚」的衝突性更強,挽回難度更高,不過這次的新聞報導沒有提到。

所以,「離婚」真正的問題,仍是財產分配、監護權、探視權(會面交往權)可能引發的法律爭議或衝突,以及作出「離婚」之行為決策的雙方,對這場婚姻家庭關係「明顯偏向負面」的態度,這樣的態度有時候是很堅決的,是難以被改變的,即便透過廖部長所謂的「諮商程序」,恐怕也仍徒勞無功。

準此而言,若廖部長希望「結婚」的統計數字增加,那就設法提供一些結婚的經濟誘因,而不能只是改變結婚登記的方式;對於「離婚」,筆者反而認為,內政部與法務部合作,制定新的或修改現有的法令規章,使其更能將「離婚」之後的財產分配、監護權、探視權判定可能有的爭議衝突減到最低,才是正道。


Long Stay原先的意涵與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鄉深耕的意義大不相同,還請參考台灣長宿休閒發展協會(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關介紹與訊息,以釐清這個重要概念。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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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ues1112a&aid=218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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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夏綠蒂??
2008/09/10 15:56

我想...這方面我是欲望城市中的"夏綠蒂"

會想好好結婚.和愛的人生個孩子之類的


小威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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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還是不了解民情
2008/09/02 09:29

不知道是不是吳宗憲條款

但是 個人覺得是政府機關的好意方便民眾

但是卻某種程度上有代表也不甚了解民情

才會作出這種決定

有欠思考的程度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08-09-02 09:43 回覆:
唉,別說得那麼直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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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離婚太麻煩!
2008/09/02 03:15
一;可承認同居合法化,包括同性同居。
二;法律與社會層面,可採聯誼會會員制,費邊公社合作共有法。

結什麼婚?離什麼婚?太麻煩!
加入聯誼會為會員,一生中可共妻共夫無數次,
交了會費後,私有財產獨立,
分手不分財產,兒女撫養歸聯誼會,會員可申請領養,
....老了,各自成為療養會員,死後保險受益和財產執行也歸會員全體。

這是大同世界的社會主義化。
結婚,離婚只是由小康邁向大同的過渡,太麻煩!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08-09-02 09:15 回覆:

同居合法化...或許還可嘗試...

聯誼會會員制...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