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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8 19:04:27瀏覽4520|回應6|推薦34 | |
近年來,通姦罪存廢的議題越來越常被討論,幾乎每次跟通姦罪有關的新聞出現,都有「通姦除罪化」的呼聲,有的甚至認為通姦罪的規範落伍。對於這個議題,筆者也跟好友JC鮮師討論過,他曾邀筆者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通姦罪的這個時髦議題,茲將見解發表如下。 筆者認為,通姦罪的存廢,所涉及的不只是法律條文的修正與通過,它可能涉及社會規範對「通姦」這個行為的容忍度,或者最起碼,社會成員對這個行為的態度與評價,可能未必都是一樣的。筆者曾跟一位擔任家庭主婦的朋友談到這件事,她就極力反對通姦除罪化,認為這麼做會使社會更亂,這就是一個對「通姦」之行為存有極度負面之態度的例子。 社會對於通姦或婚外情的態度與評價,其關鍵仍在社會規範對「丈夫」與「妻子」的角色期待,就此,「妻子」與人發生婚外情或通姦,受到的懲罰多半都比「丈夫」來得嚴厲,就是因為這種角色期待的差異所致,因為,華人的社會規範,對「妻子」向來有忠於(或信任)丈夫、相夫教子的嚴格期待,對於「丈夫」則比較沒有與之對應的角色期待。 從這種差距看來,假使通姦罪繼續存在,那麼,優點便是對丈夫還能有一些嚇阻的力量,促使丈夫管好自己的RURU;但缺點便是,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倘若妻子受到傳統社會規範的壓力,譬如相信丈夫、讓子女有一個結構完整的家庭,那麼,即便丈夫因為RURU不聽話而跟人通姦,只怕還是不會受到懲罰,而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嚴謹,講求具體證據,不見得完全能定通姦嫌疑人的罪。 若是通姦罪廢除,那麼,優點可能是比較符合現代的人性,因為通姦或婚外情背後的主因,八成都是丈夫或妻子對另一半,不再具有社會資源或身體的吸引力,可能也意味著,丈夫或妻子對婚姻關係維持與繼續經營的意願已經降低,就此,便可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缺點則是以後無論丈夫或妻子,跟人通姦可能更加有恃無恐。 根據以上觀點,無論通姦罪是存、是廢,很顯然都會有不同的好處與壞處,算是滿兩難的,解決的辦法,以「存」來說,大概還是多注意證據的蒐集,不能單憑對對方的角色期待而魯莽抓姦,並考量雙方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以「廢」來說,則要以新的思維來經營婚姻關係,不能過度依賴傳統的婚姻社會規範。 延伸閱讀:錢世傑,《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Long Stay原先的意涵與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鄉深耕的意義大不相同,還請參考台灣長宿休閒發展協會(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關介紹與訊息,以釐清這個重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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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