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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存廢之社會學見解
2008/10/18 19:04:27瀏覽4454|回應6|推薦34

近年來,通姦罪存廢的議題越來越常被討論,幾乎每次跟通姦罪有關的新聞出現,都有「通姦除罪化」的呼聲,有的甚至認為通姦罪的規範落伍。對於這個議題,筆者也跟好友JC鮮師討論過,他曾邀筆者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通姦罪的這個時髦議題,茲將見解發表如下。

筆者認為,通姦罪的存廢,所涉及的不只是法律條文的修正與通過,它可能涉及社會規範對「通姦」這個行為的容忍度,或者最起碼,社會成員對這個行為的態度與評價,可能未必都是一樣的。筆者曾跟一位擔任家庭主婦的朋友談到這件事,她就極力反對通姦除罪化,認為這麼做會使社會更亂,這就是一個對「通姦」之行為存有極度負面之態度的例子。

社會對於通姦或婚外情的態度與評價,其關鍵仍在社會規範對「丈夫」與「妻子」的角色期待,就此,「妻子」與人發生婚外情或通姦,受到的懲罰多半都比「丈夫」來得嚴厲,就是因為這種角色期待的差異所致,因為,華人的社會規範,對「妻子」向來有忠於(或信任)丈夫、相夫教子的嚴格期待,對於「丈夫」則比較沒有與之對應的角色期待。

從這種差距看來,假使通姦罪繼續存在,那麼,優點便是對丈夫還能有一些嚇阻的力量,促使丈夫管好自己的RURU;但缺點便是,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倘若妻子受到傳統社會規範的壓力,譬如相信丈夫、讓子女有一個結構完整的家庭,那麼,即便丈夫因為RURU不聽話而跟人通姦,只怕還是不會受到懲罰,而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嚴謹,講求具體證據,不見得完全能定通姦嫌疑人的罪。

若是通姦罪廢除,那麼,優點可能是比較符合現代的人性,因為通姦或婚外情背後的主因,八成都是丈夫或妻子對另一半,不再具有社會資源或身體的吸引力,可能也意味著,丈夫或妻子對婚姻關係維持與繼續經營的意願已經降低,就此,便可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缺點則是以後無論丈夫或妻子,跟人通姦可能更加有恃無恐。

根據以上觀點,無論通姦罪是存、是廢,很顯然都會有不同的好處與壞處,算是滿兩難的,解決的辦法,以「存」來說,大概還是多注意證據的蒐集,不能單憑對對方的角色期待而魯莽抓姦,並考量雙方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以「廢」來說,則要以新的思維來經營婚姻關係,不能過度依賴傳統的婚姻社會規範。

延伸閱讀:錢世傑,《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


Long Stay原先的意涵與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鄉深耕的意義大不相同,還請參考台灣長宿休閒發展協會(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關介紹與訊息,以釐清這個重要概念。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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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ues1112a&aid=230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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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2008/10/21 08:33

真是泛泛之論

原來又是用社會學名詞包裝新聞

講了半天還是在原地打轉


舒靈So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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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
2008/10/20 01:09
西方國家大都沒有通姦罪這一條,台灣算是民風保守才會繼續守著通姦罪。 其實,真要到抓姦的地步,告配偶通姦的話,通常夫妻關係已經惡劣到極點了,就算告成了,恐怕也傷了感情。不過有些人的夫妻關係並非建立在感情上,到後來恐怕只為利益關係,勉強在一起,那對方是否與人通姦,有關係嗎?


把一切事物看得像風一樣輕,萬物將會如大地一般堅固,
你將更能品嚐生命的喜悅,更能永遠傾聽那鮮活的生命。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08-10-20 10:46 回覆:
看來通姦罪的設計也跟性觀念有些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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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泛言論
2008/10/19 10:48

我以為作者會有什麼特殊的見地

沒想到所言不過是跟之前社會上都有討論過的一樣,

泛泛言論..社會學上的角度,就算沒唸過社會學的我們

也可以講出這樣的道理來


掌櫃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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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除罪....
2008/10/19 07:24
筆者曾跟一位擔任家庭主婦的朋友談到這件事,她就極力反對通姦除罪化,認為這麼做會使社會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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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color="#ff2256">由此可見,此婦人也認為不管男女對於跟人通姦,都是抱持著躍躍欲試的心理唷?</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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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對於通姦或婚外情的態度與評價,其關鍵仍在社會規範對「丈夫」與「妻子」的角色期待,就此,「妻子」與人發生婚外情或通姦,受到的懲罰多半都比「丈夫」來得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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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color="#ff2256">追根究底的原因在於,老婆跟人通姦,除非對方人種不同,否則老公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人養小孩,至於當老婆的,只要腦子沒問題,應該都能很清楚的分辨,老公帶回來的小孩,是不是自己生的。這種社會案件,也不是什麼新鮮事了。</font>
--------------------
<font size=+1 color="#oo2256">結論~
清官難斷家務事,沒有感情了,硬是靠著一張紙,
要對方守著你一生一世,只是讓兩個人更痛苦。
再者~
通姦罪的除罪,主要是從刑法中除罪。一般的通姦罪,法院判刑都不超過6個月,絕大多數都可以易科罰金,給法院賺錢罷了。
違背了婚姻的契約,依然可以從民事訴訟中取得相應的賠償,自己賺回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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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反婚姻,但是贊成通姦除罪化。
2008/10/18 23:29
通姦是最美的『民事』糾紛,像錢債關係,
警察管太多,像當年空頭支票的『拒絕往來』『罰款』『坐牢』一樣惡劣。
援交和性交易也違法?
穿裙違規?留長髮違規?......都可笑!

我贊成『通姦』構成離婚要件,但不是『犯罪』,
因為,另一方同意,甚至合法。
像王永慶的二,三房並非『待罪』之身一樣。
夫或妻,如需依靠通姦罪和警察來維持自己的『權利』,
那實在太無能。

我的理想是禮運大同篇裡,『男有分女有歸』的境界,
出自動物本性又回歸自然,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夫吾夫以及人之夫,婦吾婦以及人之婦,
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這才是人類衣冠與禽獸結合的社會。

美啊!

沒有主題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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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與否在我們道德能否接受
2008/10/18 20:40
通姦廢止與否,其實要我們社會的想法才能改,畢竟我們的風俗就是不容忍這行為,法律也應該反應一下我們的道德狀況, 這樣子可能會比較好一點,不過對通姦者,或許刑度可以考慮減少,而是加重其經濟上的重擔。
沒有獨立思考就不能夠談民主與自由

東西雖然不多,但會日漸充實
blog
http://blog.udn.com/longreach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08-10-18 21:21 回覆:
主要是社會規範裡頭, 以習俗, 道德或宗教信條為基礎的婚姻性別角色期待, 光說"道德"太籠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