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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5 17:48:16瀏覽2020|回應3|推薦42 | |
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罰娼不罰嫖,78歲流鶯4進警局」等報導 性交易該不該罰的問題,政府單位、民間社團已經討論了很久而一直沒有共識,很顯然,對台灣社會而言,性交易至今都一直有法律面和道德面的爭議,每次政府碰到娼妓問題,多辦都是設法禁止,或者輔導公娼轉業,但最後多半失敗。 在筆者看來,性交易之所以會有這種「該不該罰」的價值判斷問題,原因就在於,我們的社會規範仍將性交易界定為「越軌行為」,認為除了夫妻為繁衍後代之外,其他的性行為,以及藉著此行為建立起來的性關係,通通違反社會規範。 只是,從嫖客、流鶯等「參與者」的描述看來,性行為的發生,只能說是生物本能使然,不從事性行為、不發生性關係則是社會規範約束,以及社會化運作的結果,於是,台灣「罰娼也法嫖」的法律制度,就是因為先根據了傳統的社會規範,認定這樣的「交換關係」越軌,才進一步以法條認定其違法。 因此簡單講,台灣社會應該是認定,這種娼嫖之間的性是一種「不正常的性」,所以才會同時罰娼又罰嫖,但不合理的是,後來竟有幾個男性立委認為單靠公娼無法解決社會中的獨身者,而硬使得法令變成罰娼不罰嫖,而被罰到的娼,又是那些無社會資本也無經濟資本的底層階級,實在是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 筆者以為,要麼就乾脆改成娼嫖皆不罰,再不然就恢復舊制,變成娼嫖皆罰,只是,按照現在台灣社會性開放的風氣,以及越來越多人去挑戰傳統社會規範對「不正常的性」的認定,恢復娼嫖皆罰的制度可能有些難度;不過,若是改成娼嫖皆不罰,除非台灣的社會規範不再視性交易為一種「不正常的性」,否則也滿難的。 有人認為,因為商業廣告經常以身材、面容姣好的美眉為行銷內容,而一些電影為了吸引票房也設計了男女做愛的情節,遂使得一些台灣男性會常對辣妹、女性藝人有性幻想,而年輕貌美的性工作者可以滿足這項需求,否則就會有「XX之狼現象」的產生,這或許有可能,但沒辦法的是,性交易仍被界定為「越軌」。 雖然說,性交易就和其他的買賣一樣,有需求(生物本能的欲望、情感補償是主要來源)才會有供給,供需失衡同樣也會造成問題,但性交易就是卡在這「不正常的性」之社會規範框架當中,因此說實在的,性交易真的是「罰也不是,不罰也不是」,該不該罰的問題真的很難回答。 不過筆者認為,性產業當中的那些「掌權者」,對底層性工作者以及嫖客可能有的剝削、支配行為,遠比娼妓和嫖客之間的「性愛交換關係」,要來得具有可責性,可批判性,甚至,筆者認為相關法令應該是要針對這些人。 Long Stay原先的意涵與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鄉深耕的意義大不相同,還請參考台灣長宿休閒發展協會(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關介紹與訊息,以釐清這個重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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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