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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7:52:26瀏覽602|回應0|推薦19 | |
【【案193】忤惡!兇手持斧殘忍滅門 接著卻口吐白沫死亡...】報導提到,桃園市八德區有個家族,擁有鄰近大湳都市計畫價值2億元的土地、廠房、住宅等,但兇嫌卻因為不滿祖父母財產分配不公,因而行兇殺害大伯父、大伯母及堂姊等一家三口,自己後來也被發現畏罪喝農藥自殺身亡。 從老Z製作的影片看來,本案系爭房地產應包含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1014、1014-1、1015~1030、1036~1042地號等25筆土地,其中除了興隆段1036~1042地號等7筆土地是可以合法蓋工業廠房的丁種建築用地之外,其餘18筆土地都是農牧用地,蓋工業用廠房、住宅、非農業店面等,都會有土地違規使用的爭議。 因為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農牧用地是不可以興建住宅、工業用廠房、非農業店面的。 而老Z的影片很明顯就有講到,案發家族的廠房有些農地改建的建物,如果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1014、1014-1、1015~1030地號等18筆土地上的建物,全都無法證明是民國70年2月15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以前蓋的合法建物,或者無法證明是民國49年建築管理實施以前蓋的建物,那就是土地違規使用。 倘若案發家族所有擁有的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1014、1014-1、1015~1030地號等18筆農牧用地上的住宅或廠房,被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農地管理科查獲、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就會被移請該府地政局地用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裁罰,在實務上,這往往會是地主被通知陳述意見、限期改善、繳納罰鍰、課徵地價稅。 而且,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1014、1014-1、1015~1030地號等18筆農牧用地倘若經認定屬於農地違規使用,那麼就無法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條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的規定取得農用證明,那麼辦理繼承、贈與的時候就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繳納遺產稅、贈與稅,買賣時要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 案發家族所有之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1014、1014-1、1015~1030地號等18筆農牧用地目前是有辦過繼承,倘經確認農地違規使用,除了要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繳納罰鍰、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繳納地價稅之外,恐怕還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繳納遺產稅,土地持有的成本不容小覷。 不過,我想案發家族從父母、大伯父、大伯母及子女再到兇嫌、兇嫌父,大概都沒有想過自家的財產會有上述的法令違反問題,而就只是覬覦這25筆蓋滿住宅、廠房、店面之土地的巨額價值,結果做出玉石俱焚、魚死網破的事情,這可能就凸顯出,臺灣社會的主流價值層序中,金錢財產的地位高於親友感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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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