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房屋稅新制也有小確幸?!農業設施做住家用 遷入戶籍將可節稅雙享】報導,南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應房屋稅新制,新訂房屋需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方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民眾為了節稅,紛紛遷入戶籍。若於農業設施遷入戶籍,作住家使用,申報房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也同時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才可節稅雙享。
近幾個月來,我不知看了多少則稅務單位代替農業單位解釋農地法令的報導,但畢竟【土地稅法】第39-2條第1~3項規定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3、4項規定相同,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又分別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2項規定相同,可是這回教違規使用農地的人如何節稅,這等於變相鼓勵農地違規使用。
現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當中的農業設施,包含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另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範的休閒農業設施等,都沒有允許民眾任意將已申請核定的農業設施改作住家使用,但農作產銷設施之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當中的農業資材室,一直都有業者在鼓吹民眾改做住家。
令我想不到的是,這回居然是稅務單位在教違法把農業資材室等農業設施作住家使用的民眾節稅,而且像是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聞稿及自由時報轉述報導的寫法,會變成鼓勵臺南市民眾在自己所有農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之後,逕自將戶籍遷進去改作住家使用然後申請節稅。
爾後,其他縣市一些投機取巧的不肖民眾,也可能會根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的這個案例,向各自土地所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陳情、找有力人士施壓,要求比照辦理,讓他們在農地上建農業設施再遷戶籍進去改作住宅節稅,這形同打開農地免申請即可變更為非農用的大門,打開破壞國家土地法令的潘朵拉盒子,【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農地管理相關法律,都將形同虛設了!
且若農地變更往後稅務單位說了算,那麼若衍生糾紛、爭議,稅務單位也別再沒擔當地甩鍋給農業單位,別再像現在這樣只想爽爽收稅、當好人,卻規避農地課稅的糾紛、叫農業單位當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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