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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爭議的根源?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24/10/13 17:12:03 |
〈「農漁民等到什麼?」賴正鎰:國土計畫法應延緩上路〉報導提到,全國商總榮譽理事長、鄉林集團董事長賴正鎰基於臺灣農民土地使用權益的考量,呼籲《國土計畫法》暫緩實施,並批評該法對土地違規使用罰則過重,不過,從賴董過往每當可能使房價下降的「打房」措施出來,必上媒體批評的習慣看,我想他骨子裡為的還是自己的利益。 而且很明顯,賴董對臺灣現行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也有誤解。 臺灣現行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佔絕大多數的已登錄土地,適用《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我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碰到的是《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管制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的《國家公園法》或管制河川地使用的《水利法》則相對少見。 目前臺灣在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地區以外的已登錄土地上,主要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違反該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中各使用地類別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依照《區域計畫法》規定是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並可連續裁罰,累犯或違規面積廣大者可判刑,裁罰基準由各縣市政府訂定。 在都市計畫地區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目前為六都、臺灣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土地違規使用者,亦即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也是裁罰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亦可連續裁罰、可對累犯或違規面積廣大者判刑,裁罰基準亦由各縣市政府訂定。 國家公園地區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便是《國家公園法》,目前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執法單位,違反該法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一般的情況下是處以新臺幣1,000元以下罰鍰,但情節重大導致嚴重損害則要判刑。 其餘的未登錄土地又以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分署轄管的河川地佔絕大多數,適用《水利法》,性質部分與《濕地保育法》、《森林法》、《漁業法》、《水土保持法》、《公路法》、《鐵路法》、《地質法》、《氣象法》、《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民用航空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律類似,是管制已被政府機關公告劃設之各類環境敏感區、禁限建地區或保存區內的土地使用,不過這些相對較少被臺灣主流媒體提到。 而目前臺灣土地管理三大法中的《國家公園法》,也甚少被輿論提及。 除了賴正鎰等政商名流對《國土計畫法》提出質疑並認為應暫緩實施、〈台灣綠電屢創佳績 為何總與貪腐畫上等號?專家提解方〉等太陽光電「洗地新聞」暗示不該批評獵地蓋太陽光電的行為外,目前也有記者跟著對該法提出檢討,如〈觀察站/國土法就算如期上路 多頭馬車變災難〉,另外,像是〈業者搶農地蓋旅館 國土計畫不能拖〉這則報導則提到,一些環保團體則基於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立場而力促《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若再考量以往其它有關土地管理法令與實務的新聞報導,我覺得臺灣土地管理的爭議,始終仍是「要經濟發展還是要環境保護」這個老問題。 另外對於土地的使用,臺灣社會主流的觀念仍是「有土斯有財」、每寸土地都應徹底開發使其發揮經濟效益,並偏向對一筆土地作多種用途、住商混合的生活型態,這些都與現行從歐美社會移植過來的《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或將來要全面實施的《國土計畫法》背後隱藏的觀念相違背,也可以說,臺灣近幾年關於土地管理的爭議,仍是導源於臺灣與歐美的土地使用文化差異。 這種文化差異,便是目前國土計畫爭議的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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