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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的偷拍網站,與圓形監獄
2024/05/01 17:04:04瀏覽698|回應1|推薦14

【黃子佼的偷拍平台,嫌犯也有警察、老師】這篇網路貼文指出,黃子佼購買偷拍影片的來源,有如臺灣版N號房的創意私房網站平台,從事偷拍未成年人猥褻影片再公開販售營利的勾當已行之有年,長達十年之久,但是臺灣警方總以網站架設在海外為由而表示抓不了,故持續有人遭偷拍而受害。

目前我看到,滿多人覺得黃子佼只是購買而已,不是大錯(可能曾在民視連續劇【飛龍在天】演李天九的李國超,就是這麼認為),不過黃子佼畢竟是公眾人物,在臺灣人的社會化之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是臺灣兒童、青少年甚至成年人社會化過程之中的重要他人,他購買未成年人猥褻偷拍影片的舉動,可能會影響其他人,紛紛覺得購買未成年人的猥褻偷拍影片沒什麼。

其次,創意私房從事偷拍未成年人再販售營利的勾當之所以能持續這麼久,除了因為臺灣的相關法令對性犯罪、妨害秘密等行為高度包容,司法官對犯罪者經常輕縱,如檢察官目前對涉入未成年偷拍的炎亞綸、黃子佼均作緩起訴處分,讓人覺得做這類偏差行為沒啥代價、風險之外,還有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做這種勾當有人會花錢購買,這會成為助長偏差行為的幫兇,黃子佼,就是幫兇之一。

除此之外,該則貼文另外提到涉入創意私房偷拍未成年人猥褻影片的勾當,尚有教師、警察各1位,如果是真的,那我覺得這兩個人也一樣是罪該萬死,教師一方面是典型的社會化施教者、為人師表,另一方面又是兒童或青少年常會需要求助的對象,如今卻做出加害兒童、青少年的事,這將會讓教師的社會形象蒙羞,連帶戕害學校做社會化機構該有的功能發揮。

至於警察協助未成年人猥褻影片偷拍,則是標準的知(執)法犯法,這樣的惡警若多了、若予以縱放,那麼也會造成民眾不再相信警察,有事將不再向警察求助,如此長久下去將會破壞國家法治及社會秩序。

再從這搞未成年人猥褻影片偷拍的創意私房,會員人數竟多達5,000人,都可以當作抽樣調查具有一定代表性之樣本的規模看,臺灣社會只怕存有更多這種喜好窺探未成年人身體隱私的變態,這也讓我恍然大悟,難怪平常會有這麼多臺灣網友偷拍演藝人員未上妝打扮,或久未從事演藝工作而未健身或未保養的模樣,再放上網大肆嘲笑的事件哪!

覺得偷拍未成年人猥褻影片沒什麼的人,或喜歡看這種非法影片的人都這麼多了,何況是覺得偷拍演藝人員日常生活沒什麼的人呢?

法國社會學者、哲學家傅柯在【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中提到,圓形或環形監獄中的人犯,日常生活中會因為自覺受到獄卒在中央塔中的監看,因此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有所節制,進行自我規訓,臺灣社會如此猖獗的偷拍風氣,恐怕會是比該種監獄更恐怖的存在,因為監獄只要不犯法就確定不會進去,但臺灣社會的偷拍風氣,對象卻幾乎是無差別,人人都有可能成為偷拍影片或影像中的主角。

這樣一來,臺灣這個地方是街道、廁所、試衣間、娛樂場所包廂、民宿飯店房間、餐廳、小吃店、學校、辦公室、茶水間、電梯、電動手扶梯、大眾運輸工具車廂等,只要你我想得到的地方,都有可能成為偷拍行為人作案的地方,在上述等你我想得到的地方,都要去擔心有沒有人正拿著手機、照相機偷拍,或者必須擔心附近有沒有安裝針孔攝影機。

一個社會偷拍風氣的猖獗,讓目的無從得知的監控變成無所不在,而不限於監獄等美國社會學者高夫曼所講的全控機構。

又想起【宅爾摩斯的萬事屋】作者謝智博在臉書上提到的,偷拍別人在科技業很常見,而就我對相關社會案件新聞的觀察經驗,受害者以女性為主,加害者則常被報導說是科學園區的工程師,而這創意私房猥褻影片的偷拍勾當,受害者也可能是女性比男性多。

所以,同樣是女性的孟耿如,選擇為了愛或經濟利益,而幫黃子佼未成年猥褻影片偷拍行為助長行為護航的舉動,就維護人權、社會秩序及國家法令的角度來說,我覺得就是一個錯誤,並不能說是無辜,而為了友情故聲援她的女藝人,也一樣錯了!這明顯就是眼中只有私情或私利,而將社會公益棄如敝屣。

但話又說回來,這也反映出臺灣社會現況將情感看得比法治重要的價值層序,故縱然臺灣主流媒體總是大外宣或大內宣地說臺灣是個講法治的社會,但臺灣實質上仍是個講人治的社會,法令乃至道德標準均可因人而異。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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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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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21:41

親人或夫妻之間,對於關係人的犯罪,依人情之常,袒護本來就居多,大義滅親的人少,法律上窩藏犯人也不追究或減刑,刑法第 167 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認為黃子佼配偶孟耿如要跟外人一樣批判,是不合人情的

就像搞轉型正義的吳乃德搞鹹豬手後,吳怡農也沒有說斷絕父子關係啥的,吳怡農說:他的父親永遠會是他的父親,他會陪伴他,一起努力以更謙卑、更同理的心,來面對每一個人

怎麼那些批孟耿如的人不罵吳怡農呢?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05-01 22:47 回覆: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有規定,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可拒絕證言。

然而上述這些的證詞,實務上是不足採信,只是臺灣主流媒體有時會為了帶風向幫特定人士洗白,而刻意去訪問、去抄錄當事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