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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21:46:22瀏覽16850|回應7|推薦34 | |
新聞資料:聯合新聞網「省錢大作戰,大肚山區『車震』多」報導 延伸閱讀:《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72~73頁 報導指出,台中縣清水鎮的大肚山區由於夜景迷人,最近吸引了許多為了省錢而「選擇」在那邊停車辦事的男女、男男和女女,最後因為在車上辦事並非「公然為之」而認定不違法,不過,筆者認為是因為,在這些位置較偏僻、人煙較少的地方搞車震,並不違反該空間所界定的情境規範所致。 有一本法律書在談論車震地點的選擇時,列出了幾個可能會構成刑法公然猥褻罪的地點:總統府前、立法院前、動物園門口、宗教慶典或廟會場地旁、棒球場上。不過筆者認為,應該不太會有情侶真的把車開到這些地方去辦事,多半還是如報導指出的,選擇到偏僻的鄉村景點去搞。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總統府、立法院前面的廣場,都是國家大事溝通、商議,或者重大國家節慶、展演、示威遊行的主要場合,其情境規範也就傾向不允許「車震」之行為的出現;至於動物園門口,則是以動物生態巡禮為目的之親子家人必行之地,棒球場則是球迷(無論是熱情派或冷靜派)從事比賽觀賞之集體行為的地方,其情境規範也傾向將「車震」界定為「越軌」。 至於宗教慶典或廟會的場地,筆者卻覺得難以論斷,因為近幾年來,這種場合經常會出現一些鋼管辣妹的火辣演出,特別是前陣子發生在新竹縣芎林鄉的鋼管辣妹與觀眾的「性互動」,或者就是清涼的電子花車,雖然看到新聞的人都罵他們違反社會規範,但很顯然,這種場合激昂亢奮的氣氛,會有默許「色情表演」或「性行為」的可能性,包括在場地旁邊從事的「車震」。 另外,還有網路讀者提到,北歐國家常可見到情侶大白天在公園裡「做愛做的事」,筆者不確定這是否為實情,然而,台灣公園之空間的情境規範,或許目前還傾向把「那件事」定義為越軌行為,不過,按照台灣對「性」越趨開放的社會價值觀,搞不好有一天,台灣公園之空間的情境規範,也允許包括「車震」在內的性行為。 基此,在「車震」這個行為上,刑法第234條(即「公然猥褻罪」)第1項規定的構成要件當中,「須有猥褻之行為」、「須公然為之」的認定,筆者認為共同的關鍵,還是車震地點依其空間氛圍所形成的情境規範,只是,這情境規範也可能會因為社會整體的變遷而有所改變,有些地點現在將車震定義為「越軌」,但以後恐怕就不是如此了。 所以,若說刑法裡的罪名,只要缺少一個要件就不成立的話,那麼在「車震」這件事情上,因地點的選擇而成立「公然猥褻罪」的機會,未來可能也會如通姦罪一般,有變小的趨勢。Long Stay原先的意涵與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鄉深耕的意義大不相同,還請參考台灣長宿休閒發展協會(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關介紹與訊息,以釐清這個重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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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