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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妳老公回去」,情婦的另類示威?
2009/06/11 21:51:40瀏覽7306|回應0|推薦39

引用文章「帶妳老公回去」 情婦氣話露餡

台北市陶姓男子與張姓情婦發生婚外情,疏遠之後回去找張女理論而發生口角,結果張姓情婦打電話給陶妻說「帶妳老公回去」,兩人的婚外情因而曝光,陶妻告兩人通姦,但後來因為陶男道歉而予以原諒,因此最後是張女吃上官司。

關於外遇第三者與元配之間的「社會互動」,筆者比較熟悉的模式大概有以下幾種:第一,外遇第三者直接打電話向元配示威,說「我們才是相愛的」、「妳老公已經不愛妳了」之類的話;第二,就是外遇第四者出現之後,外遇第三者跟元配聯手對付男人與第四者;第三,元配去找外遇第三者理論,或者告外遇第三者。

第一種模式中,外遇第三者是將元配視為一個競爭對手,而競爭的東西便是這當中的有婦之夫,可是競爭到手之後,卻可能就認為這個有婦之夫沒吸引力了;第二種模式倒蠻常在政治、外交的領域中出現,也就是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至於第三種,則主要是基於對婚姻關係的情感期待而做出的行動。

而張女對陶妻說「帶妳老公回去」,筆者認為其實也算是一種示威,因為同樣都意味著,外遇第三者根本不怕這場婚外戀情曝光,但這樣卻往往會增加刑法通姦罪成立的機會,因為證據實在太明顯。果不其然,陶妻就真的告陶男與張女兩個人通姦,只是最後變成只告張女且也讓她被起訴,而原諒自己的配偶陶男。

這個案件所牽涉到的社會現象,主要是對於配偶外遇一事,外遇第三者被告的機會都差不多,但外遇的老公似乎會比外遇的老婆更會得到原諒,這可能是因為傳統的婚姻社會規範,對於「妻子」會比較有那種,為了維護一個婚姻或一個家庭而順從、包容與諒解「丈夫」的社會角色期待,反之則較無那麼嚴格的要求。

雖然根據《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之〈判決離婚的十一種事由〉的內容,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的話,他方也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妻子發現丈夫與人通姦,也常會在丈夫道歉之後給予原諒,反之則機率可能會較低,故丈夫也可能較會根據此法請求離婚。

這樣說來,根據《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的敘述,其實除刑法第239條外,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乃至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的實踐,用在丈夫身上的機會可能都會比妻子低,而有性別不平等的問題,因為妻子原諒外遇丈夫的機會,總比丈夫原諒外遇妻子大。

因而,以陶男與張女的這起事件為例,筆者認為通姦罪的問題不在條文本身,而是在實踐上所遇到的傳統婚姻價值觀問題,主要是對「妻子」與「丈夫」不對等的社會角色期待,使它及其相關規定多半較不利女性,也正因為這樣,台灣社會近幾年才一直有通姦罪存廢的議論,且至今仍未達成共識。

因此,單就通姦罪衍生的性別不平等問題來講,筆者是認為要麼就通姦除罪化,因為通姦牽涉到許多人性或原始慾望的問題,法律有時也管不住;要麼就是這種傳統的婚姻家庭社會規範要有所變革,這就有賴各種社會化施行機構的努力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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