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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的權威基礎,可能不再只是法理權威
2008/06/05 15:35:17瀏覽1461|回應0|推薦34

參考網站: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大概是過去八年來,民進黨政府中央、地方和司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的情況太嚴重了,而監察院據說又空轉了三年,新政府上台之後,監察院的人事訊息,特別是監察院長,也成為媒體注意的焦點,而多年沒有新聞的王建煊,這幾天也成為焦點人物。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本來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院長之地位的角色規範,純由憲法第九章、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以及監察院組織法等法規所定義,基此,監察院長的權威基礎,也應全是「法理權威」,只不過,由這回媒體記者對王建煊出任監察院長的相關報導來看,以後的監察院長,恐怕還必須要有感召眾人、帶動社會風氣好轉的能耐,其權威基礎多了「卡里斯瑪權威」。

或許筆者之前提過,當一個社會處在社會價值混亂不安、多數民心思變的狀況下時,領導人或重要機關首長的權威基礎,就可能會由「法理權威」退回至「卡里斯瑪權威」,民眾、媒體對這些重要地位之角色扮演者的期待,也可能會以道德、習俗、宗教信念為主,而非法律,如今,(可能)扮演「監察院長」這個地位之角色的人,就會受到來自這方面的期許、檢視。

若筆者沒記錯,好像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當中也涉及一些對監察委員們(包括監察院正副院長)之地位的角色敘述,然而,這回媒體或輿論對王建煊出任監察院長之新聞的報導,包括民進黨立院黨團對監察院的黨派質疑,巧的是,與這兩個面向的規定如出一轍,例如必須超越黨派行使職權、監察委員形象需良好等。

不過,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王建煊涉入政治太多不適任」的說詞,好像與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第一項,對監察委員或監察院長「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的規定有些矛盾,然而,王建煊有過立委、台北縣長與台北市長等重要職位的參選經驗,又是新黨創黨元老,且個性正直不偏私,正面評價不斷,看起來滿符合法理要求的啊,怎麼個不適合法呢?

如同筆者常常「提醒」或「建議」法律人注意的,媒體輿論、社會大眾對扮演監察委員、監察院長之角色的法律人或其他背景的政治人物,是不太會考量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組織法或委員會設置......等等之類的職權、程序相關法規之內容的,反而,最常憑藉的,還是以道德、宗教信念、習俗為主體的社會規範,去對扮演監察委員、監察院長之角色的人,賦予角色期待,這期待,可是感性的喔!

由此,倘若又是像現在的台灣社會這樣,如此地期待官場風氣的重整、淨化,對於中央、地方政務官、司法院和考試院官員具有彈劾權的監察人員,其角色期待當然就會提高,而對於監察院長,也就期待一個「社會規範」遵守意識強烈的人來擔任,這樣,筆者認為現在的監察院長,其權威基礎已經不再只是法理權威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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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ues1112a&aid=193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