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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9 23:58:42瀏覽1424|回應3|推薦40 | |
參考新聞:聯合新聞網「個資外洩案 傳藝人作證」報導 之前,筆者好像曾經以「垃圾信」的困擾問題為例,來談論個人基本資料外洩的社會學意義,不過那是在不考量當事者權力、社會地位、財富之情況下的論述,然而這回的個人基本資料外洩風波,當事者卻全都是有權力、有社會地位或者有財富的人。 筆者以為,若將提供個人基本資料的「內神」與需要轉賣、利用這些資料的「外鬼」之間以社會關係來比喻,不用說,當然是「資源」與「報酬」的交換關係最貼切,這回藝人或其他知名人士的個資外洩風波,「資源」當然是交換與使用價值均極高的私密資料,「報酬」當然就是金錢(無論是現金、支票、戶頭匯款)。 誠如其他評論者所說的,個人基本資料外洩的源頭,依然是垂涎金錢利益、報酬的公務員或公司行號員工,將民眾、顧客留下的個人基本資料洩漏給八卦雜誌、媒體業者、詐騙集團以獲取利益的行為,就此,雖然公務員有刑法「瀆職」或「妨害秘密」罪章的條文可以規範,但是刑責好像也都不重。 然而,被洩漏資料的民眾、顧客,包含「職業聲望」分數極高的知名藝人或其他公眾人物,不見得都有「被害自覺」,或者怕提出告訴、透過媒體公佈自己個人資料遭到外洩的消息,會給自己帶來無法預料的風險,於是乎,不見得每個個人基本資料遭到外洩的知名藝人,都會提出告訴。 就此,筆者以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告訴乃論的規範,恐怕忽略了這項可能:不是所有個人基本資料遭外洩的人都會有所謂的「被害自覺」,也有些被害人可能怕提出告訴之後會給自己帶來難以預測的風險,而不敢提告,或者被害者缺乏法律常識而不知如何維護權益,遑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告訴。 就此,筆者以為有兩條路可走:第一,修改現有刑法「瀆職」或「妨害秘密」罪章的規範,或把個人資料保護法由告訴乃論改成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二,加強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常識的推廣教育,尤其是知名藝人、公眾人物,不過,這可能需要考量法律常識涉獵的障礙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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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