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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23:48:06瀏覽1340|回應2|推薦46 | |
參考新聞:聯合新聞網「專挑老人拐騙搶 村民陳情檢方收押」報導 報載,有毒品前科的高雄縣林園鄉東汕村村民黃民韋,假釋出獄後專挑該村的老人拐騙,若不成則硬搶,尤其是眼睛看不清楚、神智不清晰的老年人,村民聽說黃某被逮後,要求檢方聲押黃民韋,檢方也認定他有再犯可能而向法院聲押獲准。 這案例本身或許沒有法律上的爭議,不過筆者以為,它可能仍有這個問題:老人權利的保障。之前,一個法界朋友拿一個八旬阿媽的案例同筆者分享,當時筆者的結論是:「或許老人教育應該也要加入法律常識的課程,而不能只有養生保健、休閒娛樂方面的東西」。 然而事實上,老人還有失能或失智與否、生活能夠自理與否的問題,何況並不是每個老人都希望能夠涉獵法律常識來爭取、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科辦理的老人福利事項當中,除了長期照護、養護、安養、居家照護服務、餐飲服務之外,好像還有法律諮詢的服務,不過使用率仍有待檢驗。 再來,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或農會辦理的老人教育課程,例如泰山鄉農會辦理的松年大學,好像只有社交舞、日語、英語等班別課程,而沒有法律常識方面的教學課程,就是不知,教育部社會教育司近年有無辦理老人法律常識的推廣教育,或者相關的政策計畫。 就此,別的目標對象如何,筆者不確定,不過對老人來講,除了失能或失智的問題之外,恐怕老人涉獵法律常識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意願也不太強烈,可能是因為「得饒人處且饒人」的鄉愿觀念,或者基於「學了也用不久,何必學」的想法,而可能拒絕涉獵或接受法律常識的教學課程。 就東汕村老人的案例,筆者認為老人權益的維護、爭取,大概還是只能被動地依賴社福單位的工作人員和福利政策,老人主動接受法律常識的教學課程,則相對艱難許多,另外,可能其他村民的法律素養也不太夠,今天是恰好檢察官依據其法律專業的處理符合他們對法律正義情感的期待,若不符合,則檢察官大概又會挨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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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