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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3 17:21:03瀏覽1925|回應3|推薦46 | |
參考新聞:聯合新聞網「上床抱貓不抱妻 家暴告不成」報導 報載,屏東縣林姓女子因丈夫半年多來睡覺只抱家中飼養的波斯貓而對其不理不睬,自覺精神飽受折磨,最後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要求丈夫以後不得再抱貓咪睡覺,結果被法官按照保護令目標對象的認定加以駁回。 筆者發現,不少網路讀者紛紛發揮了「政治線記者」的想像力,認為可能是丈夫在外面有別的女人,或者妻子本身可能有過對婚姻關係具震撼力的行為,而讓丈夫結婚一段時間之後對她冷淡,或者妻子可能別有目的,例如財產或其他經濟資源,或者「建議」將波斯貓帶去驗孕、檢查,總之,多半是認為有其他的原因。 不過,以筆者涉獵「相關案例」(如:飛機、汽車)的經驗來看,做妻子的女性,確實有可能將丈夫愛不釋手的東西視為情敵、視為令其大老婆地位淪陷的第三者,只是,筆者倒也是第一次看到,會有老婆因為丈夫過度愛貓而覺得精神受到折磨,最後甚至走上司法道路的例子,筆者所知道的都沒有如此激烈。 從社會心理的角度看,其實報導就有點出一個婚姻生活滿意度的關鍵:夫妻雙方在性方面都滿足;惟筆者覺得,「高頻率的夫妻情感交流」這個根據社會學情感理論的解釋,將會更加完備。故而,筆者覺得林女極有可能是因為丈夫過度愛貓愛狗的行為,而覺得這個婚姻關係讓她精神飽受折磨,才會向法院提告。 因此,筆者覺得新聞當中的丈夫、警察和部分網路讀者,大概平常都沒有買社會學的書來看,才會連女性社會角色的性質,也就是「情感性角色」這點都沒想到,而且,這正是女性何以相對偏向以情感的角度來看事情的社會背景,它算是女性特質的一種,而女性特質是透過社會化的運作而產生的。 所以,雖然在法律上,林女的作法明白表示自己婚姻家庭方面法律常識的缺乏,但從社會心理或社會學的眼光看,林女的行為依然是有脈絡、學理根據可循的,至於其他的原因,筆者認為多做揣測並無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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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