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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4 18:07:27瀏覽1524|回應5|推薦47 | |
參考文獻:聯合新聞網「輕判性侵 法官在想什麼?」投書 以往關於性侵害的社會案件,筆者都只看到「網路讀者」對法官提出批評,想不到,這回居然是個婦女組織的領導人投書,批評現在承審性侵害案件的法官不將心比心,對性犯罪者做出過輕的判決。看來,台灣的社會大眾即便沒有唸法律,也仍然會憑著所謂的「法律正義情感」,而對法官賦予伸張正義的期待。 這回,有網路讀者引述美國的案例,認為台灣的法官對性犯罪者太過寬容,筆者以為,如不考量台、美兩地法律制度、社會情境的差異,那麼這樣的類比,主要意義仍是「美國的法官能,台灣為何不能」之法律正義情感的表達,意思是指,台灣的法官面對性侵害嫌犯,「應當」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加以忽略,直接判以重刑。 於是,在性侵害規範裁決的領域,社會規範當中的「道德」,便經常對「法律」做出很情緒性的評價;於是,當法官依照現有證據、犯罪構成要件、自身判決經驗來對性犯罪者做出裁定之後,秉持以道德為主體之法律正義情感的社會大眾,便會嚴格且往往情緒性地檢驗法官的判決,結論往往是:法官腦殘、法官與女性親友缺乏情感交流、法官沒唸被害者學(犯罪學當中的一個分支領域)。 從社會學的眼光看,社會大眾目前對法官可能有的角色期待是:其一,伸張法律正義;其二,尊重、體恤被害者;其三,其思考邏輯應符合社會脈動。雖然筆者認為,對法官做出角色期待之前,好像應該先了解一些法律常識和司法程序的東西,不過,部分社會大眾可能因為一些「法律知識涉獵障礙」的因素,而不願意涉獵法律常識或司法判決程序的資訊。 基此,對於法官的判決,多數社會大眾也就以他們對「法律正義」的認知與態度,來對法官的判決作評價,若不符合,則法官往往會被罵腦殘(儘管法官難考),而這樣的認知態度,當然也會受到人口統計特性、群體立場等變數的影響,以性侵案件為例,具有「女性」和「婦權或女權團體之成員」這兩種特性的人,以道德情緒來抨擊法官的可能性就會偏高。 然而,從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資料也可知道,性犯罪的被害者是以女性為主,其中,「女童」的人數與比例也相當可觀,於是,性侵害也就經常和這個社會學議題扯上關係:(年長)男性對(年幼)女性的支配、剝削或權力展現。近年來,姑且不論有無炒作嫌疑,從媒體報導、輿論發表的頻次來看,這個議題可能存在逐漸被重視的趨勢,這也便是,法官進行性侵害裁決可能受到抨擊的社會背景。 承上,可能的原因除法官經驗不足外,現有法令與當今台灣法律正義情感對性侵行為的認定不符(如: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法治或司法程序的觀念仍未深植人心,也都是造成法官裁定性侵案件後,部分閱聽人會大罵法官的因子。 就此,筆者認為除了現有法令可能必須修正、法官判決時應考量社會大眾對性侵行為的認定之外,亦須根據不同人口統計特性之目標對象,並設法排除其涉獵法律常識的障礙因素,進行不同形式的法律推廣教育。以性侵害來講,筆者認為,法界人士或可與婦女團體或者內政部社會司合作,讓每位婦女都能涉獵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以保護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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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