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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22:45:52瀏覽2932|回應2|推薦43 | |
引用文章500次心經抄不完 在筆者看來,余姓男子以為「我的相簿」只有自己看得到,遂張貼15張露點女子照片,結果被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而檢察官以3個月為期限抄寫般若波羅密心經500次以換取緩起訴處分的案例,其實已超越了「鬼手入馬桶」,成為本年度首季最經典的案例。 筆者想,檢察官之所以會用這種方法來要求余姓男子,大概是認為說,余姓男子張貼色情照片是「六根不淨」或者「心靈需要淨化」的緣故,遂想出這種據說比碩士論文(扣除文獻及數據資料蒐集、整理、分析的時間)還要花時間的處分方式,然而,余姓男子之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筆者想,或許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當中,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然而,該罪的刑責確實不重,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誠如筆者一位法界朋友所分析的,檢察官可依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嫌犯做其他的事情,來換取緩起訴處分,就此,抄寫500次心經,或許應該算是「勞動服務」的一種吧,畢竟確實很累,而且抄完後或許可以分送、販賣給需要的人。 不過,幾個聯合新聞網讀者的回應,似乎對這位檢察官頗不贊同,有人還說用納稅錢養這種檢察官沒用,筆者想,這大概還是檢察官的處理方式不被部分社會成員對檢察官這個「角色」的期待所認同之故;或許,檢察官直接提起公訴,由法官依照該項罪名的構成要件來判刑,還是被認為是常態的。 就此,筆者認為相較於抄寫般若波羅密心經500次,讓余姓男子去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照顧有病在身、生活無法自理的失能老人,或者充當地方政府辦理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居家照顧服務的志工會是比較符合常態的作法,雖然這回如此的處理也算是「勞動服務」,不過較保守的人,還是會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是越軌的。 然而,關於余姓男子犯罪的始末,筆者以為張貼那種圖片的行為已經算是私領域,實在不適合在網路相簿這種公共領域進行,要麼就不要張貼(甚至下載收藏也不要),要麼就用密碼鎖起來,要麼就設為隱藏相簿,不過若筆者沒記錯,有些地方是不允許張貼那種圖片的,余姓男子有必要對網路資訊發布的規範加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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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