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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2 12:11:11瀏覽115|回應2|推薦4 | |
〈台灣農藥標準大讓步?侯漢廷轟拿肝腎換美國好感 郭正亮點出藍委噤聲原因〉報導,新黨臺北市議員侯漢廷4日在臉書揭露,衛福部1月9日預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衛授食字第1141303381號),並於4月正式發布,總計異動38種農藥、174項農產品標準,質疑民進黨政府是否又要對美「再度出賣台灣健康」? 經我造訪侯漢廷本人的臉書粉絲專頁,發現底下留言區有人問說,臺灣農藥標準放寬的影響。 首先,臺北市議員侯漢廷所指的,便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訂定發布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此標準一來規範臺灣海關進口農產品,還有市場攤販、量販店、超市、大賣場、餐飲店所販售之蔬果食材、米食的農藥殘留,二來也規範臺灣農民在田間所生產、在集貨場所貯存之農產品的農藥殘留。 以市售農產品來說,業者被直轄市、縣(市)衛生單位稽查人員查獲並驗出農藥殘留與規定不符,原則會請業者陳述意見,若業者有提供所販售之農產品的源頭農民代號、貨號,或者更具體的姓名、地址、電話等,那麼直轄市、縣(市)衛生單位就會將相關資料當作附件,函請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植物防疫單位進行查處。 至此,農業單位會再依照《行政程序法》請農民陳述意見,若農民無法自證被鄰田汙染,或者沒有複驗或追蹤再採驗合格,那麼就會被農業單位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裁罰農民新臺幣1萬5至15萬元不等的罰鍰;若最後查不出源頭農民是誰,那就由衛生單位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萬至2億元不等。 再者,田間、集貨場、農業合作社、合作農場的農產品,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植物防疫單位,還會依照農業部農糧署訂定的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計畫辦理採樣,之後會送交國立中興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國立臺東大學等該署輔導的區域檢測中心檢驗、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檢驗,若驗出農藥殘留超標、不合格,也一樣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農民進行裁罰。 若中央主管機關為了海外農業貿易的需要或其他理由,像是禁不起日本、美國的施壓,而修正放寬特定農產品品項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所造成的影響,最具體便是臺灣農產品被驗出農藥殘留與規定不符、超標或不合格的頻率或比例會下降(反推就是合格率會上升)。 如此一來,臺灣所有農產品販賣業者、生產者、貨主被裁罰的機率會下降,地方政府「食安五環」比賽的數據也會好看一點,因為這種比賽所比的項目之中,農產品抽驗合格率便是其中一個指標,合格率越高數據越好看,合格率偏低或不合格率偏高,會導致基層人員被高層長官檢討。 可是這樣的變化,對民眾的健康權益卻會更加不利,民眾自己買來蔬果食材烹調,要比以往更注意殘留農藥的清洗,而若在外面餐飲店面用餐,則可能更要擔心食材的食品安全問題,也許每個人的體質不同,也許有些殘留的農藥不會對人體有立即危害,又也許有些農產品殘留的農藥可人工沖洗去除,但農藥畢竟有毒,有殘留甚或超標,總是不好的。 記得之前,日本三不五時會施壓臺灣放寬特定農產品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而美國也曾施壓臺灣做相同的放寬,為的都只是自家業者荷包油洗洗,這顯見根本不將臺灣民眾的健康權益放在心上,如此還談什麼臺日友好、臺美友好?朋友是這樣做的嗎? 而賴清德政府近日為討好美國而放寬農產品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還有賴清德近日又再去紀念八田與一並再喊臺日友好,卻忽視日本至少近年來頻頻施壓放寬農產品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惡霸行徑,顯見根本沒將臺灣民眾的健康權益放在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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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