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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選物販賣機「卡洞」物品所有權歸屬之判定
2017/05/04 15:13:43瀏覽44065|回應2|推薦10

近來,圈內不少夾娃娃同好在投入選物販賣機活動的遊戲過程中,發生商品卡洞的情形,由於商品所有權的歸屬認定十分模糊,所以我遲遲未針對這個議題提出解讀。但隨著選物販賣機在台灣遍地開花下,為了讓業者和消費者雙方都能取得和平共識,因此我將就消費者、業者、旁觀者三個立場進行釐清,並以合乎實情的狀態去分析商品在卡洞後的所有權歸屬。

其一,我們從消費者的角度切入。當我們尚未投足金額,卻恰巧碰到卡洞,如果是你(妳)會怎麼做?在明確了解選物販賣機相關知識的前提下,我想不須多說,套一下圈內玩家的遊戲術語:「不如我們來保夾搞二!」、「投足金額卡洞全清!」,或是「別拼!直接下爪將商品弄出來就好。」面對這三種突發狀況,多數具備選物販賣機相關知識的圈內玩家,通常採取經驗回顧以判斷是否應投足金額繼續遊戲,顯然在決定投足金額和設定機制一較高下的同時,消費者就得承擔和機制對抗失敗後所產生的風險。

「卡洞本來就要全給,不給就告台主詐欺...這麼不大器的台主...以後就別去夾他的台」─來自圈內玩家的心聲。

從上面的話語顯示,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自然希望商品卡在洞口內,業者能夠全數給予,而非採取傳統規矩只能索取一個或兩個。因此,首要條件應視消費者是否投足金額再做異議。

其二,我們從業者方切入。礙於過去不成文江湖規矩的普遍性,當消費者投足金額發生卡洞狀況時,若在能夠自行處理的情形之下,通常不會聯絡業者,也就是說消費者會採取合乎正道的手法自行將卡住的商品取出。例如商品卡在斜坡,消費者會以長條硬質地的物品往上戳弄;或以裝滿液體的寶特瓶往上扔擲,達到使商品落下的目的。只要商品在正常執行遊戲過程中,不以施加外力的方式干擾影響機器、機制等,使商品落入取物口內,按本人解讀,應一律視為消費者所屬,業者不得有任何爭議。若消費者採取非法手段使商品落入取物口,那麼玩家則有觸法之嫌疑。以下列舉之數種狀況可供商品所有權判定做為依據:

1. 消費者尚未投足金額,但憑一己之力或夾物環境偶然變化,使商品落入取物口,但礙於商品體積過大或角度偏差使之卡洞,則商品所有權歸為消費者。

2. 消費者補足或投足金額,則業者應給予一樣商品以保障其權益。

3. 消費者補足或投足金額,但突破紅外線機制使保夾繼續累積,以致商品全部落入取物口內,那麼則視業者意願給予商品數量。目前圈內聲譽較佳的業者,皆採取全數商品給予的判定。雖是如此,若業者指選擇給予一樣,那麼消費者也不得有異議,因為在選擇突破機制前,你就應該想好如何承擔後續結果,而不是以輿論壓力的方式叫業者全部給你。最符合遊戲過程的設定,便是「投足金額、保證取物」而已,沒有卡洞全清的道理。所以當你突破機制卻無法取出商品時,只能接受選擇一樣的倒楣結果。

4. 回到第三點,有一個前提即是業者不得嚴重限制取物口的面積空間。

「江湖規矩就是台主來開給你就是一個...自己弄下來就是你的...但是選物販賣機的概念設定就是投足金額、保證取物...所以就算給一個你也不能怎樣。」─來自資深業者的講法。

自上述談論的內容顯示,玩家與業者的關係除建立在鬥智鬥力的情況下,也可隨供給雙方的日常互動建立互信基礎。這就好比優良客人和奧客所受到待遇的分別,有時候消費者應捫心自問,自己是否尊重對方的商業經營,而業者也要反過來思索經營之道是否能夠帶給消費者更多歡樂。

其三,我們從旁觀者看待此事。由於娃娃機在名稱上更名為選物販賣機,其概念也隨之轉變,從過去具有高度射倖行為的表現也逐漸式微,目前形態頗有販賣商品之意味。但熱衷於選物販賣機的玩家,仍依照自己的經驗認知深度的投入活動,其原因在於商品的精緻化、實用化,以及出現網路多重的轉售管道。

從以上三個角色方向,我想表達的乃是無論商品是否卡洞,供給雙方都應就事實發生進行後續的溝通與交涉,而非僅為一己之利扭曲真相。通常多數店家都有裝設遠端監控系統,消費者的權益應不至受損,所以業者應善盡告知相關規範之義務以免產生消費爭議。

最後,仍然要向部分喊燒的網友叮嚀,「報警!告他詐欺!」這種幼稚的言論就甭提了,詐欺罪的成立與否並不是兩三句話就能定論,而選物販賣機的主管機關也非地方派出所,所以還是別浪費警力去處理「商品卡洞」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理解「選你所愛、愛你所選」這個名言金句,才是投入選物販賣機活動的核心思想!否則,我還是奉勸你買公益彩券比較實際。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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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321
2017/11/25 23:38
版主想問你  花蓮那個卡洞全清被告竊盜罪法官最後判有罪嗎?
趙亮鈞(東周異人)(p6hood666) 於 2017-12-15 04:34 回覆:

後續我不是很清楚,希望是無罪啦...

畢竟這種事情很難去論斷是非對錯!


無名氏
2017/05/17 17:03

東周異人 你好,請問大大知道嗎?

自動販賣機公會呈文經濟部申請第二代選務販賣機文件中,

經濟部核定【第二代選務販賣機】文件,其中使用說明書中有一條有寫到,

當消費累計達到保證取物金額,啟動強爪模式,【強爪模式所夾取物品,視為消費者購買般】!

如果卡洞清台,皆為強爪所夾取,那業者能不給予強爪所夾取東西嗎?

而追根究柢會卡洞,也是業者特意製造卡洞原因,業者也應該承擔被卡洞清臺風險,

畢竟做生意有賺有賠,如果消費達NT1990,只能取一件...

這樣的利潤難怪最近社會上一直狂開店原因之一。

而最目前重要的詐欺弱勢消費者漏洞則是,【消除累計金額】使利潤暴力化為目前業者常態作法,

不知東周異人大大對消除累計金額作為,有何見解?

趙亮鈞(東周異人)(p6hood666) 於 2017-05-21 02:40 回覆:

首先感謝您的指教!希望有更多的業者或消費者前來發問,使我能於實務及研究過程中,找出更多有利於雙方權益的問題。

您所提及的「強爪」,乃是消費者在投足金額後所啟動的一種模式,這樣的功能的確保障消費者擁有獲得商品之權力,而業者也應給予消費者選擇想要商品的機會。然就當前制度與法規來看,選物販賣機缺乏專法之訂定,所以經常出現卡洞僅給一樣、兩樣的窘況。

因此我在文中提到:「目前較具聲譽的業者,皆採取進洞全給的做法。」以上便是要說明,消費者有權力選擇業者,而非受業者繼續宰制,這就好比服務態度不佳的商家,消費者可用行動抵制不做消費。當您遇到擺爛的業者,就應該聯合其他消費者抵制,切莫讓部分業者破壞該產業。

接著,我們談談1990元的問題。其實我個人非常討厭1990元的設定(除非機台內為昂貴商品),但其限額有依據來源,翻開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最高層級之限制級電子遊戲機也只能被限縮在2000元以內。又因選物販賣機缺乏專法管理,導致各地方政府要求課徵娛樂稅(這個說法是不通的,明明非屬電子遊戲機,就不該受限,也無理由接受娛樂稅),基於這樣的情況,當業者被迫繳交娛樂稅之後,就受到該條例之限制與保障,所以許多業者都把金額調至1990元,然後如您所說一直狂開店,因為整個社會既無專法管制、也無立法闡明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問題點是出在上位者的漠視,造成劣幣驅良幣的現象)。

至於您說的1990元只能取一件...我絕對能感同身受...這也是為何我不斷在發文提倡立法,還有解決某些結構性的隱憂。某些人可能認為我偏袒業者,但事實上不然,我從過去撰寫本專欄便抱持中立的角度論述,就現況闡述整個選物販賣機產業及消費環境的種種問題。

最後,您提到「洗掉累積」的惡劣情況,這一點我非常認同。然而回到前述所及,沒有專法的訂定難於改變現狀。本人建議,當自己累積的金額(或別人累積的金額還在閃爍),應採取錄影存證以示公信,若業者當你的面前消除累計金額,那麼請趕緊聯絡各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消保官,會同當地派出所現場查驗,是否有坑殺消費者之嫌。

【註】:還有一點我在上述遺漏。因各界對選物販賣機的解釋不一,所以造成業者做法各不相同。一部分業者強調「販賣」,會對外宣稱對價取物,所以很摳門只給一個;另一部分業者強調「娛樂(遊戲過程)」,只要遊戲過程合法,則商品進洞全數給予!

另一方面,警政署對於轄下各縣市分局、派出所的教育不盡完善。所以過去曾發生台南地區的消費者,在未達保證取物夾出商品,結果被帶到派出所以證人身分做筆錄的情況,也有花蓮地區的消費者因為卡洞全清,自己處理下來結果被業者栽贓為竊盜罪(這當中有很嚴重的交件文化,甚至有業者以此為籌碼,在選物販賣機內進行賭博行為)。

所以我要講的是,若社會輿論能喚醒政府重視這個領域,透過立法動作來保障雙方,才能營造出良善的消費環境,以及合乎情理的遊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