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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15:13:43瀏覽44500|回應2|推薦10 | |
近來,圈內不少夾娃娃同好在投入選物販賣機活動的遊戲過程中,發生商品卡洞的情形,由於商品所有權的歸屬認定十分模糊,所以我遲遲未針對這個議題提出解讀。但隨著選物販賣機在台灣遍地開花下,為了讓業者和消費者雙方都能取得和平共識,因此我將就消費者、業者、旁觀者三個立場進行釐清,並以合乎實情的狀態去分析商品在卡洞後的所有權歸屬。 其一,我們從消費者的角度切入。當我們尚未投足金額,卻恰巧碰到卡洞,如果是你(妳)會怎麼做?在明確了解選物販賣機相關知識的前提下,我想不須多說,套一下圈內玩家的遊戲術語:「不如我們來保夾搞二!」、「投足金額卡洞全清!」,或是「別拼!直接下爪將商品弄出來就好。」面對這三種突發狀況,多數具備選物販賣機相關知識的圈內玩家,通常採取經驗回顧以判斷是否應投足金額繼續遊戲,顯然在決定投足金額和設定機制一較高下的同時,消費者就得承擔和機制對抗失敗後所產生的風險。 「卡洞本來就要全給,不給就告台主詐欺...這麼不大器的台主...以後就別去夾他的台」─來自圈內玩家的心聲。 從上面的話語顯示,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自然希望商品卡在洞口內,業者能夠全數給予,而非採取傳統規矩只能索取一個或兩個。因此,首要條件應視消費者是否投足金額再做異議。 其二,我們從業者方切入。礙於過去不成文江湖規矩的普遍性,當消費者投足金額發生卡洞狀況時,若在能夠自行處理的情形之下,通常不會聯絡業者,也就是說消費者會採取合乎正道的手法自行將卡住的商品取出。例如商品卡在斜坡,消費者會以長條硬質地的物品往上戳弄;或以裝滿液體的寶特瓶往上扔擲,達到使商品落下的目的。只要商品在正常執行遊戲過程中,不以施加外力的方式干擾影響機器、機制等,使商品落入取物口內,按本人解讀,應一律視為消費者所屬,業者不得有任何爭議。若消費者採取非法手段使商品落入取物口,那麼玩家則有觸法之嫌疑。以下列舉之數種狀況可供商品所有權判定做為依據: 1. 消費者尚未投足金額,但憑一己之力或夾物環境偶然變化,使商品落入取物口,但礙於商品體積過大或角度偏差使之卡洞,則商品所有權歸為消費者。 2. 消費者補足或投足金額,則業者應給予一樣商品以保障其權益。 3. 消費者補足或投足金額,但突破紅外線機制使保夾繼續累積,以致商品全部落入取物口內,那麼則視業者意願給予商品數量。目前圈內聲譽較佳的業者,皆採取全數商品給予的判定。雖是如此,若業者指選擇給予一樣,那麼消費者也不得有異議,因為在選擇突破機制前,你就應該想好如何承擔後續結果,而不是以輿論壓力的方式叫業者全部給你。最符合遊戲過程的設定,便是「投足金額、保證取物」而已,沒有卡洞全清的道理。所以當你突破機制卻無法取出商品時,只能接受選擇一樣的倒楣結果。 4. 回到第三點,有一個前提即是業者不得嚴重限制取物口的面積空間。 「江湖規矩就是台主來開給你就是一個...自己弄下來就是你的...但是選物販賣機的概念設定就是投足金額、保證取物...所以就算給一個你也不能怎樣。」─來自資深業者的講法。 自上述談論的內容顯示,玩家與業者的關係除建立在鬥智鬥力的情況下,也可隨供給雙方的日常互動建立互信基礎。這就好比優良客人和奧客所受到待遇的分別,有時候消費者應捫心自問,自己是否尊重對方的商業經營,而業者也要反過來思索經營之道是否能夠帶給消費者更多歡樂。 其三,我們從旁觀者看待此事。由於娃娃機在名稱上更名為選物販賣機,其概念也隨之轉變,從過去具有高度射倖行為的表現也逐漸式微,目前形態頗有販賣商品之意味。但熱衷於選物販賣機的玩家,仍依照自己的經驗認知深度的投入活動,其原因在於商品的精緻化、實用化,以及出現網路多重的轉售管道。 從以上三個角色方向,我想表達的乃是無論商品是否卡洞,供給雙方都應就事實發生進行後續的溝通與交涉,而非僅為一己之利扭曲真相。通常多數店家都有裝設遠端監控系統,消費者的權益應不至受損,所以業者應善盡告知相關規範之義務以免產生消費爭議。 最後,仍然要向部分喊燒的網友叮嚀,「報警!告他詐欺!」這種幼稚的言論就甭提了,詐欺罪的成立與否並不是兩三句話就能定論,而選物販賣機的主管機關也非地方派出所,所以還是別浪費警力去處理「商品卡洞」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理解「選你所愛、愛你所選」這個名言金句,才是投入選物販賣機活動的核心思想!否則,我還是奉勸你買公益彩券比較實際。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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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