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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物販賣機二代─退幣之謬論
2017/05/21 03:36:55瀏覽1921|回應0|推薦5

從保證取物、射倖性、射倖行為、賭博罪等議題一路走來,我國執法者似乎因績效指標的壓力,常跟隨「筆無遮攔」的新聞媒體起舞。對於選物販賣機這樣缺乏立法保障的產業,時而雞蛋裡挑骨頭,費盡心機以各種形式羅織罪名,這種見獵心喜的態度,不僅無助於台灣社會的經濟發展,更扼殺消費者在經濟不景氣下所能從事廉價娛樂活動的機會。由於過去的歷史淵源,導致台灣的選物販賣機沒有健康的發展空間,按現行制度與規範,選物販賣機就如同浮木般,漂流在娛樂業與自販業的模糊地帶,隨時得面臨兩個不同產業的束縛。換言之,選物販賣機在法源上無任何可援引之法條,僅能以電子遊戲場管理條理作為基礎根據,並且得同時受制於娛樂業與自販業的規範。

今天要談論一個比較挑戰性的問題。選物販賣機需要具備退幣功能嗎?我想,這必須和自動販賣機一併討論才能找出理想的答案。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自動販賣機和選物販賣機的差異。自動販賣機為民生工業所需,先進地區國家諸如美國、西歐及日本,皆於1980年代左右達到普及化。端看自動販賣機之構造(以飲料機為例),機台上有投幣孔、自動按鈕、退幣旋鈕及商品掉落口,其基本操作乃是投入對應金額,直接按壓選擇鍵以獲取飲。在整個販售過程中,只要消費者尚未按壓按鈕,即保留選擇決定權,所以自動販賣機僅擁有「販售」的概念,以及購買與不買的選擇,並無遊戲意涵在內。

再來,我們檢視選物販賣機,其構造以投幣孔、搖桿、取物鍵、取物口等組成,其基本操作是消費者投入十元硬幣,即開始遊戲過程,若於遊戲過程中累積至產品售價之金額,則無需投幣直到夾出商品為止,並視為一次性的商品買賣。所以在選物販賣機的販售過程中,遊戲過程乃是主要核心意涵,獲取商品乃是次要之概念,因此消費者應視情況投幣,也就是採取自由心證的角度決定是否要啟動遊戲。至於是否要投足金額購買商品,那麼便視消費者進一步的消費意願,不得強迫消費者非得要投足金額不可。

總而言之,選物販賣機並不適用退幣機制,因為消費者本身具有選擇權與消費意願,所以當消費者投入硬幣的同時,即代表消費者同意啟動遊戲,也就是他願意花費十元進行遊戲過程。而這個投入硬幣的動作,就好比飲料機按取選擇按鈕一樣,當消費者選定飲料按下時即無法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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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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