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選物販賣機加贈刮刮樂/戳戳樂有無違法?
2024/03/16 04:25:36瀏覽7340|回應0|推薦4

夾娃娃機在我國的定位,最早存在於電子遊戲機的範疇,因電子遊戲機牽涉甚廣,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實施後,未領有級別證則無法經營電子遊戲機,使當年一眾經營夾娃娃機的業者有感,必須透過籌組公會與正名來維持合法營運,於是在商用電子協會、數位休閒協會等會的奧援下,業者成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並向經濟部提出選物販賣機的概念,即一投一玩、投足金額、保證取物,而經濟部也通過評鑑將夾娃娃機更名為選物販賣機,並歸類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但因無專法專則,故仍需服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範。

在2015年以前,夾娃娃機還未如雨後春筍般遍地開花,彼時不僅主管機關未重視,連坊間也有機台沒有保證取物的機制,各地方公會效能不彰、缺乏管理,業者不自律現象時有所聞,當時的網路媒體與社群也不如現在,消費者能夠獲取的相關資訊有限。後來出現場主-台主的租賃模式,將夾娃娃機推向另一產業高峰,此時開始出現難以管理的現象,許多店家經營不具專業化,業者只能模仿更早的同業,或是擅自改裝娃娃機,變更遊戲方式,如彈跳台、磁吸爪等。由於市場商品趨向多元化,這樣類違規的產業態勢持續到2019年開始衰退,中大型機台當道,市場流行又開始轉向大型商品,直到新冠疫情發生,娃娃機產業再度衰退,並在後續停業的三個月中跌落谷底。

新冠疫情解封後,夾娃娃機產業漸漸復甦,雖然親子樂園的出現提高了產業進場門檻,仍不敵既有夾娃娃機業內市場的推陳出新,主管機關的限制愈加嚴格,反映產業亂象加劇,迫使政府必須審慎訂定相關準則,以遏止更多的違規案例出現。夾娃娃市場的白熱化競爭,催生了刮刮樂/戳戳樂這種遊戲模式,而租賃體系首當其衝,遍地的夾娃娃機店,可以看到五花八門的刮刮樂/戳戳樂,而新進台主在追求利潤的過程只能投夾客所好,選擇上述這種最簡便的營利模式。由於經濟部在107年研商會議時,並沒有在函釋內詳加敘明,所以只能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與司法判例中找尋違法的依據。

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7條:「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電子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依規定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上述意旨,若業者違背選物販賣機出廠評鑑的規範,即喪失非屬資格,依規定店家須領有即別證或機台須重新送驗,所以輕易改動機具或變更遊戲流程(評鑑說明書)在法理上是違反條例無誤。

那麼在實務上呢?依我筆者拙見,機台在沒有販售商品的前提下,進行刮刮樂/戳戳樂則屬於違法,沒有販售商品意旨機台內擺放物為空鐵盒、代夾物等約定標的物,夾取目的僅為進行下一階段刮刮樂/戳戳樂,這種遊戲流程本身不具備販賣實質商品,悖離選物販賣機原本對價取物的原意。另一方面,機台內有正常販售商品,如玩偶3C雜物等(加贈刮刮樂/戳戳樂),則應視機內商品價值與機台上贈品的價值而定,若機台內提供之商品價值與額外加贈獎品之價值相差無異,我認為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商榷,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揆諸近年的司法判例,大多數有罪判決皆為夾取空鐵盒、代夾物等案例,因無法證明其販售商品的立場,故而判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簡言之,刮刮樂/戳戳樂具備的活動意涵,在法理上已超越選物販賣機對價取物的範疇,我們可以宣稱活動是發生於販賣行為之後,前提是贈獎提供之獎品價值,不得超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所規範的新台幣兩千元以上。雖是如此,筆者仍希望娃娃機市場回歸正常,所有夾娃娃機都能正常販賣商品,因為這些不必要的活動只是徒增經營上的困擾,也帶給社會負面的觀感。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6hood666&aid=18040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