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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必須在45歲以內才可以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違憲
2007/03/31 23:27:09瀏覽87|回應0|推薦0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附註五:()喪失兩側睪丸,致不能生育者。-第11級-160

()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者-第11級-160

女性如因傷病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可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但超過45歲以上就不能申請,也就是說女性勞工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必須在45歲以內才可以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但男性喪失兩側睪丸,致不能生育者,同樣有給付160日,卻沒有年齡限制。此一規定有違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之規定來看,女性勞工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必須在45歲以內才可以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是違憲的,但在法律尚未更改之前,女性勞工如有遇到超過45歲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不能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只能走提起爭議、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後,最後提出大法官釋憲,讓大法官來將這一違憲的規定廢除,才能真正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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