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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22:00:25瀏覽651|回應0|推薦0 |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14等級至第1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1等級時,按第1等級核定之。 第3款說,如果有人同時發生2個或2個以上項目的失能,而這些失能項目為1至14等級之間時,便以升一等級的方式處理,不是以失能日數相加而成。例如老丁因糖尿病同時發生「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3-10項一目失明第8等級360日及7-30項一側腎臟切除第9等級280日,則其可請領之失能給付日數為: 8級360日+9級280日=640日,但這是錯誤的。 8級360日+9級280日=7級440日,這才是正確的,因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 2項第3款規定,兩個項目以上的以最高等級再升一等級來核定,8級是這兩者間最高 等級,所以就以8級再升1等級就變為7級來核定。
結果勞工吃虧640-440=200日,假如平均投保薪資是30000元,則吃虧20萬元。
這還不夠吃虧,假如老丁在同一次事故中,又符合第11-21項一手食指之指骨一部分殘缺第14等級40日,可請領之失能給付日數為: 8級360日+9級280日+14級40日=680日,但這也是錯誤的。 8級360日+9級280日+14級40日=7級440日,這才是正確的,跟上面的理由一樣,是以 這3個最高等級再升一等級來核定,8級是這3者間最高等級,所以就以8級再升1等級 就變為7級來核定。
結果勞工吃虧680-440=240日,假如平均投保薪資是30000元,則吃虧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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