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
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係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期
間」或「請領住院醫療給付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的情形下,得免繳
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而84年全民健保開辦後,醫療給付業務移中央健康
保險局辦理,目前勞保未有普通事故醫療給付。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住
院醫療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被保險人得檢具住院相關資料,向勞保
局辦理該期間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核退事宜。
如果勞工發生職災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勞保局在核准該勞工職業傷
害傷病給付後,會依據所核准的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日數,發給免計保險費薪資清
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明細表「被保險人免負擔部分」項下之「傷病給付免計
欄」扣除勞工的應負擔的勞保費,所以雇主都知道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的勞工
,勞保局會根據所核准日數不收勞工勞保費,但有些雇主會裝做不知道,在大部
分勞工都不知道有此一規定下,變成勞工多繳的勞保費被雇主A走,這種情形尤其
以職業工會最普遍,職業工會是絕對不可能退還勞工在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期間的
勞保費,縱使勞工去向職業工會要求退保費,職業工會絕對會對勞工說沒有這種
規定,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其實很簡單,有興趣聽本人的課,再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