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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6 21:33:06瀏覽474|回應0|推薦0 | |
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 ,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 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 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老丁3年前領取9級失能280日,給付金額179200元失能給付,今年因失 能程度加重,經評估後為第2級1000日,且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 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則老丁可請領多少失能 年金?
一次金金額:
30000÷30×(1000-280)=720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0000×(20+7/12)×1.55%=9570元(每月原應領金額) 9570×80%=7656元(每月實發金額) 9570-7656=1914元(每月扣減金額) 扣到89600元為止(179200÷2),約3年11個月扣完,第4年起,每月可恢 復領9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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