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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升級後的日數如已經超過各單項合計的日數,則必須以兩者相加後較少的日數來核定
2014/08/26 21:39:12瀏覽608|回應0|推薦0

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2項第7款規定,依第3款至第6款規定所核定失

能等級之日,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

核定之。 

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23款說,如果有人同時發生2個或2個以上

項目的失能,而這些失能項目為114等級之間時,便以升一等級的方式處理

,不是以失能日數相加而成。

但是7又說如果依第3款至第6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超過各該項

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相加總計時,要依相加總計日數核定之。

例如老丁因糖尿病同時發生「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11-10項右手中指殘缺第

12等級100日及第11-11項左手小指殘缺者第14等級40,則其可請領之失能給

付日數為:

12100+1440=11160日,但這是錯誤的。
12100+1440=140日,這才是正確的,
之前不是說,因為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兩個項目以
上的以最高等級再升一等級來核定,12級是這兩者間最高等級,所以就以12
11級來核定,怎麼會錯呢?之前是用這樣來認定沒錯,但是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第6條第27款又說,如果用這樣來升13級所計算的日數,超過
各單項合計的日數,必須以各單項合計的日數來算。
就以上面所舉的例子來看,12級與14級以最高等級升1級為11160日,但12
+14的日數是才140日,升級後的日數已經超過各單項合計的日數,所以不能
以升級後較多的日數來核定,而必須以兩者相加後較少的日數來核定,也就是
要以140日來核定結果勞工吃虧160-140=20,假如老丁平均投保薪資是30000
,則吃虧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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