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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21:39:12瀏覽646|回應0|推薦0 |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2項第7款規定,依第3款至第6款規定所核定失 能等級之日數,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數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 核定之。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2項第3款說,如果有人同時發生2個或2個以上 項目的失能,而這些失能項目為1至14等級之間時,便以升一等級的方式處理 ,不是以失能日數相加而成。 但是第7款又說如果依第3款至第6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數,超過各該項 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數相加總計時,要依相加總計日數核定之。 例如老丁因糖尿病同時發生「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11-10項右手中指殘缺第 12等級100日及第11-11項左手小指殘缺者第14等級40,則其可請領之失能給 付日數為: 12級100日+14級40日=11級160日,但這是錯誤的。 12級100日+14級40日=140日,這才是正確的, 之前不是說,因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兩個項目以 上的以最高等級再升一等級來核定,12級是這兩者間最高等級,所以就以12 為11級來核定,怎麼會錯呢?之前是用這樣來認定沒錯,但是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第6條第2項第7款又說,如果用這樣來升1至3級所計算的日數,超過 各單項合計的日數,必須以各單項合計的日數來算。 就以上面所舉的例子來看,12級與14級以最高等級升1級為11級160日,但12級
+14級的日數是才140日,升級後的日數已經超過各單項合計的日數,所以不能 以升級後較多的日數來核定,而必須以兩者相加後較少的日數來核定,也就是 要以140日來核定。結果勞工吃虧160-140=20,假如老丁平均投保薪資是30000 元,則吃虧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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