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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與公教保、軍保不平等誰關心呢?
2014/08/20 15:09:48瀏覽293|回應0|推薦0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28條第7規定,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

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

指定受益人。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28條第7項後段所定得由被保險人指定之受益人範圍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親友。

二、國內公益法人。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

被保險人無前條親屬或前條親屬受地域環境限制,不能為受益人時,得由

被保險人呈經國防部核准,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 

勞工保險局於819上午舉行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突破1千萬人的慶祝儀

式,在熱鬧慶祝的背後,勞工的權益雖然改善不少,但仍有許多需要努

力爭取的空間。現在就來比較勞保與公教保及軍保死亡給付不平等的地
方。
公教人員保險法28條第7規定,被保險人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
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無法定繼承人時,還可指
親友或公益法人當受益人。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也規定,死亡給付由配
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中指定受益人,如
受益人,依第7條規定,可由國防部核准,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
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勞保被保險人死亡,以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身
分提出申請時,必須受被保險人扶養才可以,依施行細則第8586條規
定,還須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由上面說明可知,投保公教保、軍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除了領取死亡
給付的受益人沒有條件限制外,還能由指定的親友來領取,但反觀,投
保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雖然可由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領取死亡
給付,但如以兄弟姊妹或孫子女身分出申請時,必須被保險人扶養才
可以領取,比人家公教保、軍保的親友都不如。另外,如果勞保被保險
人死亡時沒有遺屬,只能依勞保條例第63-2條規定,按其平均月投保薪
資發給10個月喪葬津貼,但連農保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都可以領15
月的喪葬津貼,勞保等於又低人一等。
憲法第153條規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
及農民之政策。但因為現在立法、執法的人都投保公教人員保險,勞保
比別人低一等,干他們屁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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