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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15:26:11瀏覽241|回應0|推薦0 | |
高雄 據了解,在死傷名單中有人是因上、下班途中所致,有人是在執行職務中所致,這些人或家屬都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或職業傷害死亡給付。 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保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 假設老丁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氣爆受傷,住院20天,復健180天,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則老丁可申請多少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30300/30×(200-3)×70%=139279元。 勞保條例第63條之2規定: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勞保條例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
假設老丁已有勞保25年的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其在執行職務中遭遇氣爆不幸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則其家屬可選擇申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 32000×25×1.55%×(1+25%×2)=18600元 職災補償一次金:32000×10個月=32萬元 遺屬津貼: 32000×40=1280000元 喪葬津貼: 5×32000=1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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