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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12:27:05瀏覽104|回應0|推薦0 | |
依之前勞保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有很多人因為不知道可以申請勞保相關給付,等事後了解再去申請,往往都已經超過2年時效而不能申請,因為勞保給付項目繁多(像失能給付就有二百二十一項之多)、規定複雜,勞保被保險人有多少人清楚勞保給付呢?因超過兩年時效而無法請領的案件時有所聞。據統計,從97年到101年10月止,就有1600多件逾期請領給付的案件,其中七成屬於失能給付。 另外,同為社會保險一環的公教保,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更凸顯勞保請求權時效為2年的不公平待遇,故此次修法將勞保2年的請求權時效延長為5年,只是遲來的公平而已。 國保的請求權時效也已更改為5年,也是社會保險一環的農保目前請求權時效仍為為2年,政府是不是也應該將其請求權時效更改為5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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