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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1 14:33:18瀏覽759|回應0|推薦0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應經途中之起點與終點,應以勞保被保險人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但勞保局之前認定,勞保被保險人上班時必須從日常居、住所出門到馬路上才算起點,上班終點只算到到達公司前的馬路上,例如老丁日常居、住所在大樓,老丁從家裡出門上班,不慎在住家大樓公共區域跌倒受傷,老丁雖然是在去上班途中受傷,但因老丁尚未走出住家大樓到達馬路上,所以會被勞保局認定不是上、下班應經途中受傷,同樣的,假設老丁公司在辦公大樓裡,老丁上班到達公司大樓後,走進公司辦公大樓的共區域跌倒受傷,也一樣會被勞保局認定不是上、下班應經途中受傷,但因勞保局這種認定方式爭議太大,所以勞委會(現已改為勞動部)在93年發佈解釋令,把上、下班經過的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認定為上、下班應經途中,所以在93年解釋令公佈後像老丁的情形,勞保局都認定為職業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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