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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失能)給付越修越糟糕,對勞工大大不利
2008/09/24 22:12:55瀏覽531|回應3|推薦0

經過勞工千呼萬喚,勞保條例終於在717日 修正通過,當大家的焦點都放在

勞保年金部份,關心到底要一次領或者是領年金對自己比較有利時,攸關勞工

能權利的另一個條文卻在此次修正時,對勞工採取更不利的限制。

 

根據新通過的勞保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

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

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

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重點就在最後面的但書規定,也就是說自明年(98) 1月1該條文生效後,

以後勞保被保險人如果有勞保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不管是否是同一

事故,或者是不是不同部位發生失能,申請普通失能給付最多只能申請到第1

1200日。 

 

例如,老丁因意外傷害造成兩耳聽覺機能喪失90分貝,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31項第5級殘640日,日後老丁又因糖尿病導致雙目失明,這時老丁符合失能給

付標準表第10項第2級殘1000日,但因為新通過的勞保條例第55條第1項規

定,申請失能給付不能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即1200日,所以老丁第2次失

能只能再發給1200日-640=560日,而不是1000日。

 

但目前同樣如上述的情況,老丁就可以申請到640日+1000=1640日,為什麼

會如此呢?這是因為勞委會在民國88年曾經作成一個解釋令,只要是不同事故

造成不同部位殘廢(失能),不必扣除原先的殘廢(失能),而且沒有先後合計給付

上限之限制(即沒有限制只能給1200)

 

解釋令原文如下:

民國881110(88)台勞保二字第0049685號:查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同一事故 (傷病) 致身體之不同部位殘廢者,其再申領給付時應予扣除原領殘廢給付,其因不同事故(傷病)致不同部位殘廢者,應就新殘部分核定殘廢給付,不得扣除。另被保險人因不同事故(傷病)致不同部位殘廢,分別請領殘廢給付者,沒有先後合計給付上限之限制。

 

雖然目前仍然可以延用該解釋令,但因為勞保條例第55條已經做修正,在法律大於解釋令的位階下,自明年(98) 1月1,勞委會的該則解釋令將難逃被取消的命運。

 

照理來說法令應該是越修越好,但這次勞保條例第55條卻是反其道而行,越修越回去,讓人看了不禁搖頭,不知道勞委會到底是何心態,現在勞委會也注意到這個問題,目前正在討論中尚未有結果,勞委會到時會做何種補救,就請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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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中的月@guest
Re: 殘廢(失能)給付越修越糟糕,對勞工大大不利
2011/03/07 14:54
您好,我年齡34,勞保年資約10年,投保額是基本額,想問這樣要繼續保勞保還是改為國民年金比較好,沒工作後仍可繼續加入工會嗎?
[版主回覆04/02/2011 14:43:45]
當然是繼續保勞保比較好。
勞保是在職保險,需有實際從事工作才能投保。如果沒有實際從事工作,依法是不能在工會投保,如被勞保
局查獲將會被取消加保資格,所繳保費概不退還,這點你要注意。
  

蔡米妮@guest
Re: 殘廢(失能)給付越修越糟糕,對勞工大大不利
2009/08/06 09:06
不好意思再請問,我有爬知識+,失能給付跟殘障給付有一樣嗎??另外...母親能申請傷病給付嗎??是否傷病給付金額不大呢??謝謝喔
[版主回覆08/07/2009 17:13:46]
殘廢給付自9811日起已經更改為失能給付,申請傷病給付依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必須住院超過3天,從
第4天才能開始申請普通疾病補助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即前6個月投保薪資平均)半數發給普通傷害
補助費。

蔡米妮@guest
Re: 殘廢(失能)給付越修越糟糕,對勞工大大不利
2009/08/05 17:01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母親罹患乳癌,單側已手術切除...有申請了重大傷病卡!!因為投保勞保,請問能從勞保那裡申請到什麼補助嗎?? [版主回覆08/05/2009 22:05:23]

單側乳腺全部除者,可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第13等級60。假設你母親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1000元,則可申請金額為:

21000/30*60=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