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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前往報到上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屬於職業傷(災)害
2014/07/22 09:50:47瀏覽1167|回應0|推薦0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老丁退伍後好不容易找到第一份工作,當天老丁從家中出發要去公司上班,在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老丁當場死亡,公司事後幫老丁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死亡給付,但勞保局以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必須勞工到職後公司才能向勞保局加保勞保,老丁是在報到途中發生事故,故老丁尚未到達公司辦理報到到職,所以依法公司不得為老丁加保勞保。

勞保局依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以勞工必須到職後公司才能向勞保局加保勞保,看似有理,實則不然,以老丁案為例,老丁是在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雖然老丁並沒有實際到職,但老丁確實是要到公司報到上班,而騎車至公司的路途也是報到到職的必要過程,且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勞工必須到職才能加保勞保,係為避免掛人頭的假勞工,對於真正的勞工應採從寬解釋,才是保護勞工之道。

最後勞委會在97年發佈解釋令,同意放寬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故從97年開始,勞工前往報到上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只要沒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規定情形,都屬於職業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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