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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1 15:58:52瀏覽100|回應0|推薦0 |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 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災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保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災殘廢、死亡補助。 殘廢補助:需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等級至第10等級,發給最低330日,最高1800日之殘廢補助。即最低209517元,最高1142820元。 死亡補助:19047*45=857115元。
勞工因職災或職業病造成殘廢或死亡,除了可依勞保條例申請殘廢或死亡給付外,還可依職業災害保護法規定,申請相關津貼,未加入勞保的勞工仍然可以申請,但最多申請3年,有勞保的勞工最多可申請5年,特說明如下:
罹患職業疾病,得請領生活津貼: 補助條件:罹患職業疾病勞工符合下列條件者: 1.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 2.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3.尚未遺存永久性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等級至第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補助標準:失能程度相當於失能給付標準: 1.第1等級至第3等級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8200元。 2.第2等級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5850元。 3.第8等級至第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 每月發給2950元。 4.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性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第11等級至第15等級且喪失部 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1800元。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失能,得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補助條件:職業災害傷病勞工符合下列條件者 1.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2.失能程度適合失能給付標準第1等級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補助標準:失能程度相當於失能給付標準 1.第1等級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8200元。 2.第2等級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5850元。
因職業災害確需他人照顧,得請領看護補助: 補助條件:職業災害傷病勞工符合下列條件者: 1.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2.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 助。 3.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 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等級及第2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 4.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補助標準: 每月發給1萬1700元。
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請領生活津貼: 補助條件:職業災害傷病勞工符合下列條件者: 1.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2.失能程度適合失能給付標準第2等級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3.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4.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
補助標準: 1.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1萬4050元。 2.按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 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20日以上訓練時數達60小時以上者,發放一個月。 3.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5年內, 最長以發給 24個月為限。逾5年者,停止發給。
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者。 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受領家屬補助之順位 配偶及子女 父母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死亡,其家屬補助係1次發給新台幣10萬元。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得請領器具補助: 補助條件: 職業災害傷病勞工符合下列條件者職災勞工保護法提供職災勞工之各項補助 1.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須使用輔助器具。 2.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補助標準: 1.依照「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詳如附表) 規定之器具類別及補 助金額。除人工電子耳、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桌上型擴視機外,每年以補助4項輔具為限,每年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6萬元為限。 2.經勞工保險局核定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Dwm%2bEYqsSM%3d
註:(102年12月28日補充) 文章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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