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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被雇主積欠6個月內的薪水,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2007/04/05 23:33:12瀏覽391|回應1|推薦0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漬償之權。6個月之計算,係自雇主歇業、清算或宣破產當日起往前推算之。例:某事業單位自90910日歇業,則勞工可申請墊償期間應為90310日至9099日 止所積欠的工資。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如雇主逃匿行蹤不明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九五一號函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決議:「依民事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如雇主不方便出面處理積欠工資債務時,可請雇主以書面委託方式,授權第三人全權處理積欠工資債務事宜。

另外,公司如未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勞資不可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雇主若欠繳部份月數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但在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前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亦可獲得全額墊償。

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請求積欠工資墊償,以一次共同申請為原則,勞工應共同推定代表人,代表申請。

申請工資墊償需附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所開具之證明文件:

1.已註銷或撤銷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或解散。

2.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符合歇業事實者。

二、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一式2份。
三、積欠工資墊償名冊一式2份。
四、積欠工資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
五、積欠工資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

以上表格可在右列網址下載,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559

以上書表及證明文件備齊後,即連同積欠工資期間的「出勤記錄」、「薪資帳冊」、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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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Y家族@guest
Re: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被雇主積欠6個月內的薪水,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2007/06/07 20:13

抱歉,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公司最近老闆跑人,整個公司近快200人的企業,人事部已經幫我們向勞保局申請代墊,老闆落跑,所以辦理歇業、停業遲遲都未能下來,而我們想要的非自願或離職證明,一定要等到政府機關核定後,才確定能拿到嗎?人事那已經全部員工的離職都打好了,還在等等等....都快個月囉!要等核定才可以蓋公司章,不然算偽照文書,可是我快等不及了,因為要去上職訓的課,要趕在6/18前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有什麼其他的辦法嗎?還是我只能等

[版主回覆06/23/2007 18:17:07]

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最怕遇到老闆落跑,因為申請文件都必須老闆蓋大小章同意,你說你們老闆落跑了,則你們除了要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請當地勞工局幫你們出具公司歇業證明,當然要拿到歇業證明,才能算你們是非自願離職,還有你們要到法院打民事訴訟,確認公司有積欠你們薪水,等到你們拿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後,才能連同申請文件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所以你們還有一段路要走,如有任何問題,你們再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