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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22:21:05瀏覽444|回應2|推薦0 |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第六類被保險人: 1、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2、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6條規定,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精算結果之全體保險對象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如果無職業又找不到可以依附對象加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必要以第6類人口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加保,自96年8月1日起第6類人口健保費每月為659元。加保健保應攜帶之證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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