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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21:38:36瀏覽379|回應0|推薦0 |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符合本法第8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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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符合本法第8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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