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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受僱於其他公司,得以受僱者身份投保健保
2007/11/30 21:38:36瀏覽368|回應0|推薦0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符合本法第8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依勞保條例第8條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才要加保,如果雇主僅有掛名,未實際在公司工作,則可以不用投保勞保。同樣的,雖然是事業負責人,但如受僱於其他公司,實際從事工作,領有酬勞且認為屬於主要工作,得以受僱者身份投保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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