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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20:05:09瀏覽120|回應0|推薦0 |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2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0條規定,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參加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健保部份,沒有人數的限制,不管幾人通通要投保,依健保法第16條規定,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公司就要向健保局辦理投保健保,依健保法第12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雇主是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而職業工會屬於第二類被保險人,所以雇主不能到職業工會投保健保。否則被健保局查獲依健保法第70條規定,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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